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消息称,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规定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工作安排,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件部门规章。起草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南都记者对比注意到,修改后的起草决定,适当降低了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额度。与此同时,网约车驾驶员若出现“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等行为,处罚额度将从50元以上200元以下,提高到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改了两方面内容:其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即罚款额度最高不超1万元。
而在修改前,对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
也就是说,此次修改对上述两证的罚款力度降低,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最高罚款额度从原有的3万降到1万元。同时,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罚款力度不变。
起草说明称,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对第三十四条处罚情形分别按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进行了区分,并适当降低了处罚额度。
修改其二,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起草说明称,此是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类行为处罚额度保持一致,考虑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属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关于未携带相关证件、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方面处罚的表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执行。
依据该规定,今后,网约车驾驶员若出现“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等行为,处罚方式不再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是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一致,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写:南都记者 傅晓羚
编辑:甄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