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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吴春熠 近日,一则“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员工要求经济补偿”的消息在网络上流传。据南都记者了解,事件发生于深圳,因当事人不服劳动合同中每月20日发上个月工资的约定,向法院起诉。随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双方也因此发生争议,并最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南都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发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披露该则民事裁定书。据显示,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随后,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随后,公司因不服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2.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综上,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裁定书显示: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事由及诉求,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在此不再赘述。公司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对此,深圳律协劳动与保障法律委员会委员陈伟律师表示,不管是一审、二审的判决,还是最终的裁定,均是合法合规的。“我国的劳动法是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尽管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判决无视了企业的实际情况,但陈伟律师认为,工资的发放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在立法层面必须要有一个时间节点”。
编辑:向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