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7月14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在公益诉讼办案中,有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认识不一,《办案规则》是否对此提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回应南都称,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政机关虽按期回复但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的”情形,也就是“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
徐全兵称,在2019年最高检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2020年最高检会同中央网信办等十单位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中都明确了判断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依据,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为标准。我们将之归纳为“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职权要件”的三要件标准。
徐全兵介绍,《办案规则》吸收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多个条款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作了细化。
例如,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政机关虽按期回复但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的”情形,也就是“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行为人虽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处置相关环境损害,如果行政机关“一移了之”,检察机关可以继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编辑: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