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根据日前印发的《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东莞临时救助对象将从本市户籍居民拓宽至在莞常住人员(包括在莞居住遭遇突发困难的港澳居民)。救助类型包括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对该家庭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金。
救助类型共分两类
据了解,2015年1月19日,市政府印发实施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至今,东莞共为2927人次困难群众发放救助或提供服务,人均救助水平超过4602元。
与《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相比,日前印发的《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从本市户籍居民逐步拓宽至在莞常住人员(包括在莞居住遭遇突发困难的港澳居民)。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其中,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6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1个月内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低于2个月低保标准
根据《救助办法》,救助对象获得的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东莞现行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2个月低保标准即2200元。
具体来说,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包括: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按学生每人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3300元)给予救助;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按患者每人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6600元)给予救助;其他原因的,按家庭最高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3300元)进行救助;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急难型救助对象,以其个人或在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单位,家庭成员每人按照最高不超过3个月现行低保标准(3300元)给予救助。因意外死亡的,给予家庭一次性5万元救助金;意外伤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东莞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据了解,2016年2月《关于调整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请示》曾明确,伤残等级共分为七个等级,一至七等级分别按照5万元的100%即5万元、75%即3.75万元、50%即2.5万元、30%即1.5万元、20%即1万元、15%即7500元、10%即5000元进行救助。
该《救助办法》将从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申请方式】
1、凡认为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市民服务中心、镇街政务服务中心、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等“民生大莞家”诉求征集渠道初步提出申请意向,再按“民生大莞家”项目办理流程转相关部门处理。
2、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在接到“民生大莞家”信息管理系统转接、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
编辑:田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