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宝安首例高空抛物入刑 法官这样说

南方都市报APP • 深圳大件事
原创2021-07-16 09:35

报料有奖

南都深圳报料电话:0755-82121212

南都讯 记者 吴春熠 近日,南都记者从宝安法院获悉,宝安法院正式判决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成为今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以来,宝安区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据了解,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据了解,被告人徐某某系深圳市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2020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某工业区6楼进行清理工作时,准备将一个铁架至一楼,但因其年老体弱,便想偷懒将铁架从三楼扔下。于是其在三楼楼梯口向下观察了一下后,便径直将铁架从三楼扔了下去,砸中恰在一楼经过的被害人付某某的头部,现场人员立即报警。被告人徐某某随后将付某某送至福永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将等候的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WechatIMG174.jpeg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共计赔偿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5万元,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到案后又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2021年4月6日,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铁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推进,城市高楼林立,城市变高变大的同时,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对此,宝安区刑事审判庭法官任芊妍认为,随手抛出的“天外来客”,轻则致伤,重则致命,让人防不胜防,有时顷刻间给一个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幸福感。并表示,随着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径直将铁架从三楼扔到一楼,砸中被害人头部,致其轻伤二级。其虽在扔铁架前有进行观察,但仍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人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掷物的行为,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因此,任芊妍也呼吁:拒绝高空抛物人人有责!“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每个人都要自觉加强道德约束和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改变不良行为。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也需严格执行作业流程,保障安全生产。作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高空抛物或发生危害安全行为的发生。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辑:李行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