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樟脑原料药企业涉垄断致产品价格大涨,被罚16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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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1-07-19 21:40

樟脑,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具有防腐、驱虫等功能的药用物品,用途广泛。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涉及国内药用樟脑原料药市场的垄断案件,案件所涉的樟脑产品价格上涨幅度最高达50%。

2021年6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涉事的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梧州黄埔)、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嘉福)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合计约1688.42万元。

企业停产后与对手协商分割销售市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的问题线索,并于同年9月展开立案调查。

根据来源差异,樟脑可以分为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两类,而合成樟脑又分工业级和药用级。国内具有合成樟脑生产批文且在售的企业有梧州黄埔和苏州优合两家,天然樟脑的有江苏嘉福一家。

调查过程中,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委托了专业研究机构对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的互替性进行探讨。结果显示,虽然来源和成分有所不同,但在多份药用标准及文献报道中,绝大多数未区分使用,仅在个别处方中限定使用合成樟脑。符合中国药典(CP)标准的樟脑(下称CP樟脑)产品应包括天然樟脑和合成樟脑,两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替代使用。

由此可知,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三所企业所销售的产品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即国内药用樟脑原料药市场,涉事企业在国内市场经营活动中构成了直接竞争关系。

后续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签订的协议,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2017年11月,苏州优合因环保整治停止生产樟脑,同时委托梧州黄埔为其加工工业级樟脑。2018年3月,双方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之余,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要求,苏州优合在停止生产转为批发零售服务后,需协助梧州黄埔开拓CP樟脑市场,使其2018年销量增幅50%。如增幅不到50%,则委托加工费每吨要增加一万元;如增幅不到27%,则委托加工合同自动取消。与此同时,CP樟脑的含税平均零售价格如降至20万元/吨以下,那么加工合同也须再次协商。

协议签订后,梧州黄埔在2018年的市场份额增幅达59.2%,平均销售价格由17.24万元/吨提高到25.17万元/吨。为履行合同,苏州优合曾在客户询价时,在库存数量充足的情况下,提出库存量不足且接近有效期,并与梧州黄埔报价一致,促使客户最终向梧州黄埔下单。

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也说明了苏州优合停产后其客户可能流向江苏嘉福。从销售量来看,苏州优合停产后,其余两家公司的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均有所提升,再次表明了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的可替代性。

监管机构认为,两份合同分别涉及工业级樟脑和CP樟脑,两者不属于同一市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目的,明显是以委托加工合同为约束,约定苏州优合帮助梧州黄埔扩大市场占有率,且保持售价不低于20万元/吨。

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分割CP樟脑销售市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

三所企业销售价格连续上涨,涨幅最高达50%

此外,涉事三所企业还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方式互相询问市场行情,协商销售价格。2018年上海药展会期间,三所企业就曾针对保持价格稳定、不搞恶性竞争进行沟通,还提出在低价销售库存时需提前通知对方。

面对客户询价时,三方也多次协商报价。如,苏州优合和江苏嘉福自2018年起就给某客户的报价进行多次沟通。为配合江苏嘉福中标,苏州优合应江苏嘉福要求报了比市场行情高的价格。在2018年10月31日达成的交易中,江苏嘉福将交易价格从209元/公斤涨到284元/公斤,之后一直维持在280元/公斤以上。而当客户在10月11日询价时,江苏嘉福告知自己报价310元/公斤。

根据销售数据,三所企业的销售价格出现连续上涨,涨价时间和幅度表现出较强的一致性。梧州黄埔2018年平均销售价格较前一年上涨46.0%,苏州优合上涨50.4%。江苏嘉福则采取实际售价低于沟通价的策略,2018年平均销售价格较前一年上涨27.9%。

上述行为属于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直接损害了下游企业和消费者权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同时第四十九条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

据此,梧州黄埔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72.08万元,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约605.42万元,合计超877.49万元。

由于苏州优合在执法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提供大量事实证据,并采取及时自查整改减轻危害后果等一系列措施,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规定,该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约120.84万元,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约290.85万元,合计超411.68万元。

此外,江苏嘉福采取的实际售价低于沟通价格的措施,客观上起到了减弱垄断协议实施效果的作用,符合相关法定从轻情形。因此江苏嘉福被没收违法所得319.31万元,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约79.93万元,合计超399.23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诗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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