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欲单方解除合同,租客被判赔房东46万!法院这样说…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珠海
原创2021-07-20 10:18

南都讯 去年以来,因疫情引发的商铺租金、租期等纠纷屡见不鲜。那么,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疫情期间,可否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广东省珠海市近日宣判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一名租客因疫情影响欲单方解除合同,近日不仅被判房东收取其支付的26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还需赔偿房东20万元违约金及租金损失。

遭遇疫情,早教机构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珠海市某大型商场,陈某向房东李某租赁商场内的19间商铺用于经营早教机构,租期6年。

2020年2月,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根据珠海市教育局下发的文件要求,陈某所经营的早教机构停业。

随后,陈某向房东李某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李某拒绝解除租赁合同,但考虑到陈某的困难,回复表示同意减免2月租金、减半收取3月租金。

不过,这一举动显然没能挽留住陈某,其于同年3月拟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搬离,但遭到商场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止,物业公司称除非李某书面许可,否则不可放行。

双方未能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

房东索赔上百万,疫情期间能否单方解除合同引争

在法庭上,承租人陈某称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案涉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解除合同,陈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李某退还租赁保证金26万元。

房东李某则表示,陈某在疫情期间单方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空租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要求陈某支付2020年2月至5月的租金52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赔偿半年的租金损失78万元、确认没收租赁保证金26万元。

法院:承租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的确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即成就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长达六年,至2024年10月31日期满,自2020年年中起,新冠病毒在国内已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日常生活以及教育机构的营业也逐步恢复正常。相比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时间和合同剩余履行期间,法院认为本轮疫情尚未达到致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陈某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基于双方庭审陈述确认本案租赁合同已终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李某收取陈某保证金26万元不予退还。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房东李某反诉主张支付违约金虽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但考虑到租客陈某及时通知解除合同并积极处理搬迁事宜,并不存在故意拖延占用租赁物业的情形。同时,综合考虑作为出租人的李某在疫情中应负担一定减免租金义务等因素,香洲法院酌情判令陈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租金损失赔偿10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李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南都记者杨亮 实习生赵思琪

编辑: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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