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重锤落下,监管为何责令腾讯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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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7-24 12:30

7月24日早上10点,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

据悉,腾讯在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时未依法申报,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这项交易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市场监管总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

具体措施包括,在三十日内解除网络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

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

针对此事,腾讯公司回应,将与腾讯音乐等关联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措施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腾讯收购中国音乐后拥有极高市场份额,或产生竞争损害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7月12日,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当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在此之前,达到申报门槛的腾讯并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未经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里,执法机构通常会评估该项集中是否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如何进行竞争分析?监管机构通常会考察参与集中的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影响等。在已披露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里,执法机构评估认为基本不存在竞争损害结果,因此通常予以50万元及以下处罚。

本案的一个特别之处在于,这笔交易可能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据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

腾讯在收购中国音乐集团后,在月活用户数、月使用时长和版权资源等方面,均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这笔交易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

数据显示,2016年7月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月活跃用户数分别为1.6亿人、2.3亿人,市场份额分别为33.96%、49.07%;用户月使用时长分别为8.05亿小时、6.98亿小时,市场份额分别为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

从销售金额看,集中双方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70%。具体音乐版权核心资源占有率,当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曲库数量分别为 1210 万、821 万,其中独家曲库为314万、130万,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80%。

中国音乐集团旗下拥有酷狗音乐、酷我音乐两项产品,与腾讯的QQ音乐存在紧密的竞争关系。原本是强有力的劲敌,如今牵手走到一起——这项集中无疑减少了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

此外,执法机构还认为这项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具体表现在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或增加用户转换成本、集中后市场进入活跃度不高等方面。

在腾讯音乐拥有较多独家版权资源的情况下,新进入者须依靠其转授权,进入相关市场较为困难。由集中带来的市场规模,也使得腾讯音乐有能力通过提前支付不可返还的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撰文认为,腾讯通过独家版权代理,增加了网络音乐平台获取版权内容的交易环节,提高了新进入平台获取正版音乐内容的成本,对其他竞争性平台获得必要的版权音乐内容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原料封锁”,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

拥有丰富的曲库资源,较大用户规模及充足使用数据后,腾讯相比其他新进入平台更能推出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歌曲,从而锁定用户,进一步扩大规模。如此一来,相关市场更趋于集中。数据显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主要进入发生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017年底集中完成后,该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

综上,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腾讯通过这项集中在相关市场获得了较高市场份额,具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抢跑”被罚且附加救济措施,本案系首例

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作出四项处理,包括采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处以50万元罚款、要求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等。

其中最能撼动腾讯音乐现有商业模式的是第一项——着眼打破独家版权和停止高额预付金的版权费用支付方式等,这被专家认为,直击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竞争痛点”。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腾讯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需在三十日内解除。

南都记者注意到,监管并未对“独家”进行“一刀切”。比如腾讯音乐与独立音乐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被排除在外,但要求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同时监管还要求,腾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另一项重磅举措则要求,腾讯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

孟雁北注意到,当前采用高额预付金+收入分成的方式变相抬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不利于产业创新发展。通过对本案附加限制性条件,要求腾讯基于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谈判要价,有利于与国际接轨逐步实现“按实际使用情况结算版权费用”的目标,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进一步减轻国内平台企业向境外版权商支付版权成本的负担。

在她看来,市场监管总局在作出处理时,没有选择“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结构性救济处罚措施,而是采取行为性救济措施,从打破独家版权、规范版权支付方式等角度入手。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行业发展带来强劲活力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平台企业争取更多发展机会和更广阔的发展舞台奠定坚实基础。

当合并成为既定事实,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邓峰看来,相比拆分酷狗、酷我业务,要求腾讯音乐不再与唱片公司签独家版权协议,行为救济更有针对性。

据市场监管总局介绍,这是《反垄断法》实施后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第一起案件。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扎紧并购监管的“篱笆”

在中央要求“强化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政策背景下,经营者集中审查成为反垄断监管的一大发力点。

在本案之前,总局共发布了45起互联网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处罚通报,其中44起涉及并购“抢跑”,1起申报被禁止。一波波反垄断罚单袭来,是否意味着监管的“篱笆”开始扎紧,互联网巨头“横扫四方”的日子一去不返?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继峰告诉南都记者,以往观念认为互联网行业变动性太快,准入成本低,垄断问题没有那么大危害,而且市场机制可以解决这种暂时性垄断。过去反垄断机构更多地像在“试水”,对互联网行业进行观察和监管摸索。

刘继峰指出,互联网企业的快速成长乃至膨胀,引发了外界对市场结构是否合理、企业行为是否正当等质疑,这都给监管提出了急迫的挑战。

他结合多起互联网反垄断案件指出,当前已经进入全面监管时期。“尽管一直在强调包容审慎监管,但这不是唯一的原则,先监管、强监管的原则也将在互联网行业有鲜明的体现。”他说道。

南都记者注意到,互联网违法实施集中案件中,涉VIE架构的不在少数,本案和备受关注的虎牙斗鱼合并案均是如此。

曾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过去多年的实务操作中,不少平台企业为了在海外上市而采用VIE架构。但由于现有反垄断法并未明确规定涉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以及其营业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因此平台企业在后续并购扩张时往往选择不申报。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企业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以及通过合同等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也就是说,判断企业是否需要接受审查的标准是有无存在控制事实。“以控制为中心,不管是不是VIE架构,无论哪种控制方式,都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范围内。”邓峰认为,关于VIE架构企业的审查不存在法律的阻碍。

值得一提的是,反垄断审查会否溯及既往以及追溯时效有多长,也是外界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告诉南都记者,目前无追溯时效的规定。但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而合并一旦发生,只要合并后的企业仍然处于经营状态,自然可以视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

国家愈发从源头关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布局,遏制大企业的无序扩张。未来是否能够为中小型创新企业提供更多的生长空间,我们将拭目以待。”仲春说道。

孟雁北认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主动对平台所在市场进行持续性市场调研和市场竞争状况研究,密切关注平台从事的可能产生竞争风险的行为,尤其是对初创企业的扼杀式并购等。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主任于左告诉南都记者,近期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加强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执法,体现了中国对数字经济领域及其他领域公平竞争的重视,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态度和决心。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秘书长魏士廪则注意到,反垄断法正在修订,其中一大变化就是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上限由50万元调整为按照上一年销售额的1%至10%进行处罚。

在他看来,如果合并被视为一个持续存在的行为,罚款数额将不是按照实施集中的时间点,而是处罚决定的上一年度来计算,这将是很多企业“不能承受之重”。

据魏士廪推测,新法最快可能今年下半年就会通过,敏锐的企业应尽快在新法通过前申报,争取按照旧法处理。在如此倒逼机制下,相信大量未依法申报的处罚案件也将陆续公布。此外目前监管主抓互联网垄断,因此“优先对待”互联网领域案件,但未来也会逐步扩展到传统领域。

出品:南都反垄断课题组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黄莉玲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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