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0万元!萃联中国收购沈阳捷通未依法申报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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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1-07-31 00:29

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萃联中国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萃联中国)因收购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下称沈阳捷通)股权,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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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收购方萃联中国于2006年注册成立,被收购方沈阳捷通则于1974年成立,均主要从事消防车生产销售。2018年7月31日,萃联中国与陈玉华等7名沈阳捷通的自然人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萃联中国收购沈阳捷通60%股权。

经查,萃联中国和沈阳捷通的2018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标准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8日,双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在此之前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评估这笔交易对市场竞争影响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给予萃联中国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市场监管总局还公布了萃联中国的最终控制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集集团)的一笔反垄断罚单。

据悉,中集集团主要从事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化工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空港装备的制造及服务业务。中集集团因收购中国消防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被罚30万元。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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