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院公布4件个人信息保护案例,2件事关人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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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8-03 22:15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4件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两件均与人脸识别有关,一件是处置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一件是督促整治售楼场所违法抓拍人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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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4件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针对人脸识别的监管,正越来越规范。7月28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人脸识别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南。同月,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欧阳本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兆利撰文指出,有必要界定涉人脸识别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助力人脸识别的技术创新与法益保障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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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物业违规设置人脸识别门禁

住宅小区擅自安装并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容易造成业主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通报的一起案例,就事关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

通报显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某某花园”“某某豪庭”等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且已完成大部分小区业主的人脸信息采集。小区物管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今年2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排查中发现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3月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召开公开听证会后,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截至5月,区公安分局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住宅小区、商场学校、楼盘销售部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依法依规安装的场所要求签订承诺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场所责令限时整改并接入公安网管系统,对违法安装的场所作出拆除并清空所有数据的处理。

同时,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推动该区将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安全监管工作列为“我为群众办实事”民生重点事项,并率先在全省出台《江海区关于人体生物特征的安全技防系统监管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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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售楼处人脸识别摄像头抓拍

南都曾报道,有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为便于商品房销售及计算销售人员业绩等目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使用、储存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消费者为避免“被坑”,甚至戴起头盔去看房。

此次通报的另一起案例,是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售楼场所违法采集消费者生物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今年3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全市房地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以房地产领域为切入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管理局等17个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立案后,惠州市院专案组先选取7个在售楼盘作为重点查实有关情况,再商请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公安局等多个执法部门协助开展全市范围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全市500多家在售房产项目是否存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情况。

3月期间,惠州市区两级检察院分别向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分局、房产管理局等17个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此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等文件相继出台,要求彻底整改、规范管理。截至5月,全市共联合排查在售项目651家次,督促涉案售楼处全部按要求彻底整改,删除非法采集信息99726条,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和维权引导2000多人次。

5月下旬,惠州市院分别联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回头看”,对全市7个县区24个在售楼盘进行抽检,经确认均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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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加强,最高检发文要求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

当前我国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尚无高位阶、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不过,许多国家部门已在实践中探索针对人脸识别的监管办法。

此前,已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息技术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程序接口》《公共安全人脸识别应用图像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为人脸识别的运用设置了一定的标准。

今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其中强调要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是重点领域之一。

次月,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最高检将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公益损害案件范围进行积极探索,并在探索中逐步规范成熟,最终上升到立法。

同样在7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人脸识别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南。其中明确:

信息处理者1)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2)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3)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这些行为都可判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采写:南都记者马嘉璐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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