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由原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颁布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而成。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管理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将食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领域的相关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弥补监管空白,同时进一步为企业留出“退出”空间:列入黑名单后,针对企业的公示和惩戒措施由以往的5年时期缩短为3年。
作为配套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同步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
时隔五年再修订,形成统一规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三个文件的出台,将提升我国市场监管领域信用建设的规范化水平。”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近日撰文表示。
南都记者注意到,2016年4月1日起,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是国家部委首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明确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该暂行办法详细列举了十项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情形,如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等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同时该暂行办法制定了“宽恕期”,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若五年未再有相关违法行为,可被移出黑名单。
“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存在列入监管的领域和情形不够全面,列入期限较长、信用修复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而在机构改革前,散见于原工商、质检、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也需要梳理整合,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原则,修订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随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这次修订,通过依法依规设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领域和情形、明确列入标准、强化信用约束和惩戒、规范列入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扩大列入范围,重点聚焦食药不正当竞争等诸多领域
南都记者关注到,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包括食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个人信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诸多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都将被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填补信用监管领域的空白。
此外,《管理办法》将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和“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等行为也列为严重违法行为,将列入黑名单之列。
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鲁宁撰文表示,《管理办法》新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一项规定,是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正警告,体现了监管部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他还提及,以往市场主体为逃避、拒绝履行义务而关停或迁址,拒绝阻碍干扰执法,但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未有严格监管措施。《管理办法》新增规定,也将为执法人员提供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和政策依据。
避免过罚不当,缩短信用修复周期
长期以来,如何避免对企业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如何避免失信惩戒措施滥用是业界讨论的难题。“一个显见的共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均为失信行为。”罗培新指出。
此次《管理办法》亦对此作出回应,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同时,该办法还对“较重行政处罚”作出解释:参考《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
在惩戒措施之后如何进一步鼓励企业修复信用,也是近年来业界热议的话题。此次新修《管理办法》同时增设“信用修复”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只要满足条件即可“申请提前移出”,无法提前移出等待自然移出的时限也从原来的5年缩短至“满3年后即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并停止公示和惩戒措施。
鲁宁认为,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创新信用修复渠道,将有助于督促其自我纠错,诚信经营,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去芜存菁的同时,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和就业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