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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点名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近日,深圳一市民反映,其申请将原本只有一个房产证的两套房变更两个房产证,被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驳回。其认为不合理,依据房屋建成后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测绘报告,房屋本就是两套房,不动产中心应该给予变更。对此,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该房屋初始登记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复式”,因此无法变更。不过,也就相关事宜给了当事人对应的解决方案,并得到当事人同意。
市民投诉:
欲将只有一个房产证的两套房变更为两个房产证被驳回
深圳市民梁先生反映,其申请将罗湖区某小区某栋楼的31-32D(一个房产证)变更为31D、32D两套房(即两个房产证),被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驳回。其认为不合理,理由是,2001年8月17日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套(单元)汇总表》显示,31D、32D是两套房,面积均为114.22㎡。因此不动产中心应该给予变更。
梁先生介绍,该房屋购于1998年。购买时,开发商将31D和32D合并成一个单元出售,预售合同面积显示是213.5㎡;2003年5月出房产证,房地产名称中的房号为“31-32D”,建筑面积213.5㎡。
梁先生表示,买房时已是20年前,可能当年政策比较宽松,开发商把两套房合登记成一套,“不知道合不合规,反正证都出了”。现在业主想把该房屋拆分成两个房本,称“不管是根据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当年的测绘报告,还是31D、32D现状,抑或是消防户型图,都表明31D和32D是两个独立的单元”。
因此,梁先生表示不解,驳回变更的依据是什么?“2001年8月17日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套(单元)汇总表》”为何不能作为“变更依据”?
部门回应
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
该房屋初始登记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已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8月10日,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此事作出回应,称2021年7月16日,该中心已受理业主关于31-32D变更为31D、32D两套房的申请,因不符合变更条件,驳回了其申请。
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由于该小区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登记档案内的《分户汇总表》记载31-32D建筑面积213.50平方米,备注为“复式”。2003年5月,该房屋办理转移登记,该登记档案内的申请表记载31-32D建筑面积213.5平方米;《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记载该房屋位于31层,建筑面积213.50平方米。基于上述原始凭证,31-32D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与申请文件所证明事实的一致性”进行审查,由于该业主的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的申请文件所证明实事不一致,因此决定驳回其关于上述房地产的变更登记申请。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何“2001年8月17日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套(单元)汇总表》”为何不能作为“变更依据”?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房产办理房产登记时,依据权利人与开发单位于1998年9月28日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记载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建筑面积为213.5平方米。而2001年8月17日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套(单元)汇总表》中31D和32D建筑面积之和为228.44平方米,面积相差14.94平,因此无法作为“变更依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相关变更事项已给出当事人解决方案,并得到当事人同意。
采写:南都记者 陈荣梅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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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向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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