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下称《规范》)。新规明确,慢病长处方期限为4~12周。
《规范》明确,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据规定,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出于慢性病的特点,业内一直有推广长处方的呼声,此前也在各地开展试点。2015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长处方服务,而后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地开启试点。各地均规定长处方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慢性病,处方时长在1~3个月不等。
例如,上海曾规定,“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物”的高血压、糖尿病参保病人,单次可获得1~2个月用量的高血压、糖尿病所有品种的治疗性药物。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篇论文,分析了社区医生及患者对长处方的看法。医生认为,慢性病长处方政策有利于落实首诊在基层及分级诊疗;减少医保基金及患者费用的支出。患者则表示,慢性病长处方政策实施后,病人不用到二级、三级医院排长队,减少了就医次数;慢性病长处方药物为零差率,减少了病人医药费用。
除了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业内也一直在呼吁将长处方应用于更多慢性病。
今次发布的《规范》也明确,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不过,《规范》也明确,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明确也明确了长处方的开具层级。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同时,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南都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