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及设施管理。
跨境倾倒垃圾每立方罚1万
针对近些年来惠州面临较为严重的跨境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转移、运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将责令限期清理,处每立方米1万元罚款。
针对严重影响惠州市容市貌各种“小广告”,《条例》除规定予以禁止外,还提出责令清理,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牛皮癣”中标明通讯工具信息的行为人,由城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相关通讯部门暂停通信工具信息的使用,同时将行为人纳入诚信系统。
《条例》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置废弃大件家具、家电等垃圾投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随意投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拟每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随地吐痰,随意抛撒烟蒂、包装袋等生活垃圾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主树”也将有人管
根据《条例》,中心城区范围内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得在每日23时至次日7时开启。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无主树”也将有人管,《条例》明确,树木无法确定管理人的,由市政园林机构负责管理。
针对部分群体对于地摊经济的需求,结合城市管理实践,《条例》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临时指定地点、时段供流动摊贩临时经营,以缓解经营者的生存需求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
《条例》提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商户疏导点、露天宵夜档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黄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