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拟规定直播带货主播分级分类管理,公示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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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8-18 18:10

直播带货又有新规。8月18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流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完成了《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现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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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中明确,直播平台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应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商家和交易平台等共同建立产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以客观、真实为原则,对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如质量、商标、品牌以及相关行业许可等)进行审核。

在直播回看上,《规范》)明确,直播平台宜提供直播营销活动回看功能,并采用适当技术以保障直播记录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且直播过程视频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他直播内容保存应不少于60日,直播营销活动的回看功能宜对消费者开放。

《规范》还明确了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监管,直播平台还应对打赏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直播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范围(或直播类型)、主播内容供给导向、付费模型、主播行为、用户年龄等对主播账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直播账号应根据其影响或危害程度进行暂停直播或封禁等处罚。《规范》提到,应建立主播等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情况确定的服务范围及功能,宜对主播账号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公示。

在交易和售后环节,直播平台应采取适宜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保障合理时间段内直播营销数据的真实性,直播营销数据可包含直播观看人数、直播要素点击率(如产品链接点击率、关注度)、产品销量、直播销售金额、产品退货率等

在对主播的要求上,《规范》提出,主播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

《规范》还涉及了电商平台的责任。电商平台应与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商家、主播等相关主体共同做好售后服务以及争议投诉处理等事宜;除特定且有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外,应依法与商家等相关责任主体明确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的退换货和退款等诉求。


采写:南都记者 汪陈晨

编辑:甄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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