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环卫工摔伤,珠海一医院因漏诊致十级伤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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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8-19 08:11

珠海一名女环卫工意外摔伤,因医院漏诊,将“骨折”诊断为“骨挫伤”,致当事人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后鉴定为十级伤残。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认定,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女环卫工9万余元。

女环卫工:

医院漏诊致错失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十级伤残

珠珠(化名)是一位环卫工人,2019年4月因骑单车摔伤,右上肢疼,前往珠海市某医院就诊。医院影像科DR检查报告单示“右侧桡骨小头骨裂可疑,请结合临床及CT进一步检查”。

珠珠称,门诊医生查看DR光片作出了“右上肢挫伤”的诊断。时隔数月,同年7月其因”摔伤右肘关节疼痛2月”,有几次到该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经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并于7月12日入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头陈旧性骨折”,住院17天,于2019年7月29日出院。医嘱休息两个月,注意饮食及休息,门诊随诊、定期复查,患肢禁止负重,具体负重时间视复查X线骨折愈合情况由医生确定。

从挫伤变成了骨折……同一家医院,前后诊断结果的不同,引发了珠珠的质疑,其随后委托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认为珠珠外伤致右肘关节平台骨折遗留部分功能丧失,构成伤残十级。

事发后,珠珠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骨科医生未依据影像科医师的诊断意见,而是自己对于影像片做出错误的诊断,医院的误诊导致自己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案件开庭后,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一、医方急诊医生在阅片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右桡骨影像学改变,进行完善检查确诊右桡骨头骨折,存在漏诊的过错。二、医方的漏诊延误最佳治疗时间,致使未能获得最佳疗效,与患方目前的肘关节功能障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方骨折的严重程度、医方的诊疗过错,认为患方的肘关节功能障碍为两者共同作用所致,医方的过错为同等因素,参与度建议为41%-60%为宜。

医院:已尽诊疗义务,患者未遵医嘱及时复诊

对于珠珠的质疑,医院予以否认,称该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即便最终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也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患者肘关节摔伤系自身原因导致,2019年4月在医院处进行了检查,初步诊断为右上肢挫伤,并告知珠珠不适随诊,尽到了自身诊疗义务。

医院介绍,当日,珠珠进行了右肘关节拍片检查,该报告明确提示:右侧桡骨小头骨裂可疑,请结合临床CT进一步检查。但珠珠未及时领取该报告,迟至7月2日才来该院处复诊,主诉:摔伤右肘关节疼痛2月,行CT检查后确认为骨折。由此可见,珠珠不拿重要的检查报告,发现右肘关节疼痛后,亦未遵医嘱及时复诊,存在明显过错,即使延误诊断,错在珠珠自身,不可归咎于医院。况且,珠珠从2019年4月29日首次就诊至2019年7月2日复诊,中间间隔二个多月,期间珠珠未住院治疗,伤情无法控制,完全存在自身加重伤情的可能。

医院同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残鉴定。

法院: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又该承担多大的责任?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出具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应予以采纳。医院漏诊原告桡骨头骨折,致使原告错失最佳治疗方案,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原告功能障碍程度,据此,确定医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应向珠珠赔偿损失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珠珠和医院均提起上诉。珠珠认为,医院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承担全部鉴定费用等。涉事医院则要求驳回珠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二审,珠珠的合法诉求再一次得到了法律的维护。珠海中院审理后判决,根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1-60%,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相关情况确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为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珠珠构成十级伤残,参考珠海本地司法实践,一审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明显过低,结合本案中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本院酌情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驳回珠珠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珠海某医院向珠珠赔偿损失94148.17元。

(记者:杨亮  实习生:赵思琪 林子靖)

编辑: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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