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处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06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33.1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美爱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6批次施华蔻染发产品(包括施华蔻斐丝丽染发膏、施华蔻怡然染发膏、施华蔻染发摩丝等),被检出成分与批件所示原料成分不一致。据“汉高中国”官网,“施华蔻”为其旗下品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委托生产的6批次施华蔻染发产品抽检不合格
汉高被处3倍罚款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27日公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20年度各省、市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在对当事人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美爱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生产的染发产品的抽检中,经初检和复检发现6批次产品均检出成分与批件所示原料成分不一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6批次产品中,批号为N80340333A 的“施华蔻斐丝丽染发霜 6-99 号”、批号为N811Y9Y31A、N82740436A 和 N80540432A 的“施华蔻怡然染发霜4.08/9 栗子褐红棕”、批号为 N821Y9Y32A 的“施华蔻怡然染发霜 2.0”均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而批号为 N82779731A 施华蔻染发摩丝 5.86/9 则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染发的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但是相关的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批生产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及发票等均证明该公司未取得生产含有“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4-氨基-2-羟基甲苯”成分的染发剂的批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对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以下处罚:没收相关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06万元,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33.18万元。
据“汉高中国”官网,“汉高”的主要业务分布在三大业务板块:粘合剂技术、化妆品/美容用品 、洗涤剂及家用护理。“施华蔻”是其旗下品牌。
“汉高中国”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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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高公司5年内
被行政处罚4次
然而这并非是该公司首次被行政处罚,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在过去的5年中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共被处罚4次。如2019年底,同样因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品化妆品”被行政处罚。其委托苏美爱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光明一焗棕染发膏4-0自然棕色”(批号:N81856531A)、“光明染发膏4-0(自然棕色)”(批号N80295832A)二批次产品在抽检中被判定为“检出成分与配方成分不符”—“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866万元,罚款35.464万元。
南都记者搜索购物平台发现,截至目前施华蔻天猫旗舰店上涉事产品仍旧有售,未显示具体批号。
施华蔻染发膏
多次被抽检出不合格
南都此前报道,2021年6月份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中,一批次“施华蔻怡然染发霜4.08/9”—“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021年1月20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18件不合格化妆品中,含一批次批号为N821Y9Y32A、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苏美爱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标示产品名称为“施华蔻怡然染发霜2.0”的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标签标识║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以盐酸盐计)”,并备注“企业申请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图据“湖北药监局”官网整理。
2021年1月29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中,一批次标称受托方为江苏美爱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批号为“N821Y9Y32A”的“施华蔻怡然染发霜2.0”,因“检出批件配方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被点名。上述不合格产品与当时上海药监局查出的不合格施华蔻产品名称、批号以及不合格项目均相同。
采写:南都记者 肖韵蕙 实习生 李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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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韵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