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的自然延伸,《规定》对诱导用户沉迷的算法模型、流量造假、舆论引导、大数据杀熟、未成年人模式、以及劳动者工作调度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公示算法服务原理、并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规定》特别强调了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管,这类算法应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开展评估。
专家认为,《规定》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第一个全面的规定性文件,主要对算法推荐的一系列问题做了详细规制,更多针对信息推荐带来的网络沉迷、信息茧房、社会撕裂、偏见等社会问题。在算法的其他领域,后续还需要有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算法推荐规则应透明并可关闭
《规定》所指的算法推荐技术,包括了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的算法技术。
《规定》的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明确,算法推荐你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并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另外,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
此前,各平台算法机制不透明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密集发声,要求平台运营商公布算法的基本原理及运行机制。也时有专家援引于2015年5月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呼吁数据处理者承担算法逻辑解释的义务,使算法推送过程公平透明。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严望佳也指出,“算法黑箱”可能潜藏未知的安全隐患,算法透明性有待提高。
社科院研究员段伟文认为,《规定》的实施能够促使行业和企业在监管及外在压力下对算法问题做出评估,寻求相应解决方案,并根据不同场景做出算法设计,并推动行业自律的形成。
除了告知义务外,《规定》也向苦于个性化推荐的网友们提供了“退场券”。第十五条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并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提供便捷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规定其实与将于今年11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前后呼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但能够关闭算法推荐服务并不意味着应该算法推荐将退出舞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梁正认为,在内容推送的问题上,分级分类的管理或许是一个比较好的原则。为用户提供退出个性化推荐的选项是必要的,但在另一些场景中,个性化推荐仍能给用户提供更多便利。
禁止算法控制热搜,舆论属性平台需备案
《规定》对网友关注的“花钱买流量买热搜”等现象也有了明确规制。
第十三条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8月23日,微博发布了微博热搜管理规则及算法,包括“算法机制会计算所有热词的综合热度,包括搜索量、发博量、互动量、阅读量等数据指标,每分钟计算一次,取前50名展示”、“榜单算法中包含严格的排水军和反垃圾机制,以确保公正客观”等。
梁正认为,《规定》中的这一条款已经不局限于运用算法提供信息的层面。近来,运用算法进行流量造假、票房造假、直播带货数额造假等现象层出不穷,这已经进入市场公平或社会公平的范畴,《规定》的出台对平台进行规制,有望遏制这些乱象。
《规定》明确了对算法推荐服务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敏感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规定》特别强调了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管。这类服务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并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梁正介绍,算法备案制度在近几年多次被提出,若意见稿通过,这将是第一次对算法备案做出明确规定。不过,在实际操作层面,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有些算法可能是自动生成的,需要考虑备案来不来得及。因此,接下来还要具体做细分,灵活对待。
为什么要对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组织动员能力的算法服务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梁正认为,算法新闻、个性化推荐的平台,现在是内容生态治理的重点,也已经有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内容平台的算法推荐,是不是带有偏见,是不是投喂式的,这些都需要关注。算法推荐信息虽然看起来不直接涉及到个人权益,但其实它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段伟文认为,《规定》强调“舆论属性和社会组织动员能力”,主要是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一些社交媒体易造成舆论撕裂的现状,进行了规制。他认为,一方面,可以通过平台来加强反映主流价值观的高质量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在具体的问题上,《规定》有一些刚性的内容,在算法的具体问题上,通过监管部门向企业形成监管压力,规范算法推荐服务平台。
提及算法劳动调度问题,专家:骑手根本困境不在于“算法推荐”
《规定》还提到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内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此外 ,针对外卖骑手及网约车司机的算法困局、大数据杀熟等社会热点问题,《规定》也有相关内容提及。
第十七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
第十八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从《规定》全文来看,其内容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尤其是个性化推荐、舆论引导、流量规制等方面,而对于算法的劳动调度、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只是有所提及。
梁正分析,《规定》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第一个全面的规定性文件,但算法是一个太大的概念,一份文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规定》主要是对算法推荐做了详细规制,更多针对信息推荐带来的网络沉迷、信息茧房、社会撕裂、偏见等社会问题,而大数据杀熟、算法劳动调度的问题,与“信息服务”还不完全相同。
他介绍,与信息服务不同,大数据杀熟涉及交易服务,是一种不公平交易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过明确规定。不久前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做出禁止。
他补充,《规定》第十七条谈及对劳动者的保障,显然是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回应,但工作调度与算法推荐还是有很大不同。“算法推荐服务恐怕不是外卖骑手困境的核心问题,在外卖骑手的问题中,平台的商业运行逻辑起着更大的作用。订单计算、分配、抽成规则其实是劳动者关心的内容,规则透明化是很重要的。而这与《规定》针对的信息服务领域不完全对应。实际上,在外卖员权益问题上,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出台文件,要求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外卖员考核要求。在信息服务之外的算法其他领域,后续也需要有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和保障措施。”他说。
采写:南都记者李娅宁 见习记者胡耕硕
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