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的戴女士在浴室发现了带摄像头的“充电宝”,怀疑自己被偷拍,于是报警。办案民警称,该“充电宝”摆放位置正对着淋浴区,里面存储着大量的偷拍视频。其后,偷拍者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此事引发热议:行拘五日的处罚能否对偷拍行为产生威慑?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多起类似的偷拍事件中,处罚依据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偷拍者大多被处以行拘、罚款,鲜少有类似案件入刑。
对此,有律师指出,洗澡是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行为,偷拍洗澡是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被偷拍者可以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男子摆放带摄像头的“充电宝”偷拍女住户洗澡
据媒体星视频报道,近日,浙江温岭的戴女士报警称,在家中浴室发现了带摄像头的充电宝,怀疑自己被人偷拍。据办案相关民警介绍,戴女士在三楼的公共卫生间发现了这个有偷拍功能的充电宝,其摆放位置正对着淋浴区。
装有摄像头的充电宝。图源:星视频。
民警向记者介绍,此充电宝外观与其他充电点并无明显区别,一侧安装着摄像头,另一侧则是控制摄像头的开关。“我们也在他这个充电宝里发现了大量的偷拍视频,我们在对这些视频进行登记之后,已经对这些视频进行删除。”
其后,民警在现场迎面碰上前来寻找充电宝的租客张某。张某称,起初只是觉得带摄像头的充电宝“好玩”,直到最近才产生偷拍女住户洗澡这一念头。最终,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行拘五日的处罚是否足以惩治偷拍行为引发网友热议—“处罚都不痛不痒的……好像个人隐私一点都不值钱一样”“犯罪成本这么低难怪变态越来越多了”“犯罪成本这么低,根本震慑不了这些人”。
对偷拍者的处罚多以行政拘留、罚款为主
实际上,有关“对于偷拍者的处罚力度是否过轻”的讨论已非首次。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对于偷拍者的处罚大多以行政拘留、罚款为主,鲜少有类似案件入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南都此前报道,8月2日,“4人殴打偷拍女厕的男子被行政拘留,偷拍者被罚款”的消息引发关注。其后, 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局西岳派出所的王警官向南都记者证实此事并表示,此项处理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于偷拍者未散播所拍照片,情节较轻,处以罚款。
“从道德层面来讲,偷拍者这个人的行为是比较令人气愤的。每一个处罚都是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的。”王警官说道。
去年10月,广州花都区花侨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当事人在花都区花东镇花侨迎宾路某洗手间被人偷拍。经警方调查发现,一名57岁的男子高某有偷拍的重大嫌疑。高某称,自己事先躲匿公共厕所,在受害人如厕时,利用门板与地面的缝隙偷偷拿出手机进行拍摄。其后该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
偷拍重罚难在哪?
南都记者注意到,与偷拍案件相关的刑法规定主要是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及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去年6月,一起“偷拍入刑”的案件引发关注。福州一男子陈某两个月内在多家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酒店房间入住人员达到600余人次,其中下载性爱视频42段、隐私照片109张。法院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查获的偷拍设备。
“(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最后成案的非常少。”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科技犯罪检察团队的负责人许丹曾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道。
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何为“严重后果”?许丹曾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尚未出台该罪名的司法解释,实践中,需要司法机关自己来掌握。一般来说,可以考虑行为人偷拍的次数、人数或者偷拍行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李逊看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多指的是用于获取商业秘密、间谍活动甚至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专用设备器材。如果偷拍者将偷拍视频拿去售卖、传播有可能入刑——非法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如果偷拍者没有传播偷拍视频,“的确目前追究偷拍者的刑事责任比较困难。”
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建媛持有类似看法。她认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般是“结果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在我国传统立法上,用偷拍设备进行间谍活动、串通作弊等行为后果可能被认为是“严重后果”——对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影响比较巨大。
她认为,在与个人利益相比,更为重视群体利益的社会形态下,个人隐私过去不被认为是严重问题。“我觉得随着社会发展,对个人感受的尊重有很大提升,那么隐私也会慢慢地被重视起来。”
许丹曾表示,偷拍视频一旦形成,随时都有向社会流传、向社会散播的风险。而一旦发生这种流传或散播,会对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危害的结果很难被挽回。他认为,现在单独使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这个罪名不足以应对偷拍泛滥的现实情况。
律师建议以侵犯隐私权起诉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曾提出,要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他认为,偷拍现象频发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
他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即“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位专家也对南都记者表示,被偷拍者也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依据该法条,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认为,上述在洗澡时被偷拍的女子可以起诉偷拍者侵犯隐私权。“洗澡肯定是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行为,偷拍洗澡是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麻策说道。
采写:南都记者 孙朝
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