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重庆女子投诉民警后被派出所传唤”一事引发关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官方微博通报称,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处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12日下午,当事人王女士向南都记者出具一审判决书,还原了事发当晚及事后,王女士一家与警方、相关部门就此事的交涉过程,并表示目前仍未有任何单位及个人向她道歉。
王女士向南都记者介绍称,2020年5月20日,其与一朋友发生纠纷报警,望龙门派出所出警后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同年6月18日,派出所民警陈某电话通知王女士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王女士拒绝前往。随后,王女士通过110投诉望龙门派出所民警,认为其用言语侮辱报警人,处置不当,态度不好。约半小时后,被投诉的民警等人来到王女士家中,以传唤为由,要将王女士铐往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双方发生冲突,民警以妨碍执行公务为名,对王女士父母多次喷射辣椒水,并用警棍击打。后王女士父母被以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两人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8月中旬,警方曾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王女士父母,经过审查,渝中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同年8月,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和《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王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28日,王女士就警方违法传唤一事向渝中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26日,渝中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望龙门派出所于事发当日对王女士的传唤行为。
2020年12月底,王女士和父母分别向法院起诉警方,分别为警方传唤行为违法及违法使用警械。2021年7月,渝中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女士父母的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如伸出双手反复要求民警对其使用手铐、情绪激动、抢夺民警手中的催泪喷射器等,但尚未达到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故法院认定,望龙门派出所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违法。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警方事发当日出警的目的系对王女士所涉治安案件进行传唤,并未提及处理“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出警民警在王女士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况下直接前往其住所进行传唤,身着制式警服,虽未出示执法证件,但对王女士已表明身份,也无不当。但警方未使用传唤证,且非临时出现紧急情况。故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王女士未使用传唤证而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判定渝中区政府此前维持派出所对王女士的传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王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在一审判决书公布后,今年7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仍回复她称,涉事民警当日的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滥用警械行为。
9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称处警民警对当事人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处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
12日下午,当事人王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暂未有任何单位及个人向她道歉。她对渝中区公安分局的情况通报提出质疑,包括情况通报中仅点名处警民警傅某与陈某,未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事发当晚九点左右到次日下午三四点,其父母一直被铐,王女士在完成笔录之后也一直得不到休息,王女士一家提出治疗要求时未获回应。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方诗琪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