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大连爆炸事故问责,权责明晰必须反复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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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9-15 15:23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通报对普兰店区“9·10”燃气爆炸事故问责处理情况,除涉事燃气公司相关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刑拘外,大连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事发地普兰店区政府多名公职人员因“行业监管和属地责任严重缺位”而被免职、停职检查。其中,大连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党政主官均被免职(或责成下级党委予以免职)。

值得注意的是,大连燃气爆炸事故在事发后再次冲上热搜,主题则直接指向#应急管理局书记局长均被免#这一颇为与众不同的细节。燃气爆炸事故的问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顶在了前面,有相当部分观点对此表达了疑问和不解,特别是问责通报还明示了对公职人员的问责,源自“三管三必须”的相关要求。

事发三日便有问责通报出炉,效率不可谓不高,多名公职人员因此被免,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的监管防范、爆炸事故的处置应急中,承担的是第二位的职责”,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鸿潮接受南都“察时局”采访时亦表示,大连的问责处理与法律法规和常见规则有一定“出入”。

基于此,公众对地方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疑似被“应急处置”所表现出的疑虑,不仅值得高度重视和详尽辨析,而且也需要有关部门做进一步的阐释说理。

作为新修《安全生产法》最大亮点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准确把握核心要义?不难看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表述,所要明确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的监管责任,旨在建立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安全生产全程保障。

而《安全生产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设定了包括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发现违法开展生产不予取缔不依法处理等多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并相应给出从降级、撤职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置路径。基于此,仅以笼统的“三管三必须”要求套用于有明确法律职责的监管部门,其依据起码有待商榷或者细化。

更何况,按照此番大连问责通报所援引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规范性文件,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均为法定的燃气管理机构,在辽宁省的相关条例中,应急管理部门仅是被明示列举“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的十个政府部门之一。让不少人感到困惑的点或在于,法定职责并不突出的应急管理部门,为何独独被紧急拎出来做了个“背锅侠”?而且是两级部门的党政主官双双被免这样同一事件中公职人员问责异常严厉的处理。

如果说,此番对地方监管部门的问责本身有更为详尽的责任调查和证据固定,并不仅是一句“三管三必须”可以简单概括,那也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后续的问责通报中对相关责任追究情况做更为详尽的原因阐述与公示。

问责追责从来不是唯一目的,惩戒、警示以及相应的程序也应当顾及,特别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语境中更是如此。

当然在严格意义上,无论是问责通报中的免职、责令免职还是停职检查,都并非《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明示的法定处分方式,而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而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范畴中因“受到责任追究”被免职的情况,具体到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里,对应的则是“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在地区、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类型。

即便不是法定的政务处分方式,“因工作失职”而被进行责任追究的那种免职,也会对特定公职人员的职业发展、职业认同乃至工作热情产生影响,同样需要对被问责人秉持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让问责有据,也让申诉畅通。一般情况下,免职、停职可能只是进一步调查的前提,后续正式的处分决定还将视最终的调查结论而定,但此番大连通报并未在免职公示后循例给出“后缀”表述,客观上使得通报所言之“监管和属地责任严重缺位”似已定论,这就更需要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

疾风骤雨般的问责固然解气,但在讲求法治、看重程序、强调权责匹配的现代社会治理层面,还是要讲究说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诚望大连燃气爆炸事故的调查和问责,能向社会反复重申和实践权责明晰的态度,同时也让部门权属得以清楚界分,让依法履职更加高效、有为。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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