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约束权力,企业才有真正的“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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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9-22 01:24

河南省光山县政府日前印发《“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将每月1日至25日设立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因安全生产、食药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或上级部署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9月21日《工人日报》)

光山县设立“企业宁静日”的初衷,是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迎来送往。在前期调查中,当地一些企业尤其是“明星企业”反映经常要应付各种调研视察、检查参观,比较耗费精力,已经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此,光山县试行“企业宁静日”,目的就是有事即办,无事不扰,帮忙不添乱。

事实上,“企业宁静日”并非光山县的创新。此前,湖北鄂州、江苏沛县等地都曾设立“企业宁静日”,时间从每月20天到25天不等。具体规定也大同小异,大体为“其间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确需检查的需事先进行申请和备案”。“企业宁静日”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减负,但设立“企业宁静日”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却值得商榷。

首先,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每天都应是“企业宁静日”,岂能单独将一个月中的若干日子拿来说事?将每月1日至25日设立为“企业宁静日”,这种做法本身就有问题。难道只有在“企业宁静日”里,企业的安宁权才受到保护,其余时间就可以随意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各种检查参观都集中到剩下的五六天,企业更吃不消。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行政权力得到约束,“吃拿卡要”得以杜绝,所谓的“企业宁静日”也就显得多此一举,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其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的权力。执法部门有权根据情况随时随地进行执法,不应受到“企业宁静日”的阻碍。2013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公安部通报“两法衔接”典型案例时特别指出,地方保护干扰执法现象,在个别地方仍较严重。通报称,个别党员干部不仅参与制假,有的地方甚至通过会议或口头打招呼的形式,规定每月15-25天不等的“企业宁静日”,禁止质监等执法部门检查,这严重干扰了执法。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设立“企业宁静日”时,虽然对于执法部门开了口子,却要求执法部门事先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或备案。不过,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一方面,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不应受到其他机构的制衡。同时,对于一些突击检查、随机暗访来说,事先申请备案很可能贻误战机,还容易走漏风声,让企业有所防备,掩盖违规行为。

一言以蔽之,“企业宁静日”初衷值得肯定,做法并不可取。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误伤正常执法。与其费尽心力设立“企业宁静日”,不如将心思用到规范行政权力、改善营商环境,从根本上还企业安宁。一方面,加强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粗暴执法,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和乱收费乱检查。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既提高监管效能,又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 张淳艺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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