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政府涉行政垄断,企业可举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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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1-09-26 22:35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江苏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合规风险提示、内部合规管理、外部风险应对等方面,引导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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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告。

据南都记者了解,自2020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来,目前已有多个省份相继推出地方指引。这类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但对企业提升反垄断合规水平,防范垄断风险具有指导意义。

建筑建材企业、行业协会应注重防范达成垄断协议

结合《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类垄断行为,《指引》逐一对合规风险进行提示。

垄断协议方面,《指引》提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是经营者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也是合规管理的防控重点。《指引》特别提醒,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刚刚放开的行业,经营者更容易产生达成或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风险。

为防范这类风险,《指引》提醒经营者注意行为规范,比如不得以公告、发布新闻的方式,或者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召开会议,意图让竞争对手配合一起调整价格、产能,创造竞争者交换竞争敏感信息的机会;不得要求其他经营者联合抵制特定经营者,如拒绝供货、拒绝购买。

《反垄断法》规定,除竞争对手外,经营者也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指引》建议企业禁止形式上以“建议价”或者“指导价”为名,实质上以折让、回馈、固定利润率,或者以减少供货数量、调整供货品种、延迟或取消供货等方式,间接迫使经销商维持转售价格。

同时《指引》提醒企业注意非价格的纵向限制行为,对签订具有长期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包含排他性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以及涉及标准的协议保持警惕。

至于重点对象,《指引》指出建筑建材等市场领域的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由于商品特性、运输成本等原因,本地化销售特征较为明显,销售市场相对固定,应当注意防范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今年8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曾就《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征求意见稿,南都记者发现《指引》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各类经营者,还新增行业协会。

其中强调,行业协会不得为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创造条件,包括谨慎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等容易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行为的敏感信息等。此外,协会也不得通过收缴保证金等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对行政垄断行为,经营者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指引》指出由于自然垄断属性、法律法规规定等因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邮政、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和专营专卖的行业,在相关市场一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注意避免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提醒经营者在对外宣传以及内部文件、报告中关于自身市场地位等信息的夸大性陈述或者误导性宣传,可能会引起反垄断举报或者诉讼风险,经营者应当予以注意并避免为之。

为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引》建议经营者定期自行评估自身经营的各项产品和服务所处的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和自身市场份额。如果在相关市场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指引》特别提醒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拒绝交易、不合理搭售、差别待遇等垄断行为。

此外,《指引》关注到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合规风险。据南都记者了解,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会使得相关市场中出现经济力量过于集中的情况,从而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

《指引》建议经营者对外开展并购交易时,应当主动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竞争损害效果的,也建议经营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动申报。

针对行政垄断行为,《指引》列出企业应当注意的合规风险点。其中明确,经营者不得接受行政命令而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这类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并有权举报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被动遵守行政命令,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可以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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