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村民房屋被政府强拆输了官司,最高检监督化解7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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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9-27 12:01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9月27日,最高检发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题的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江苏一村民房屋被区政府强拆后,通过行政诉讼难以获得赔偿,最高检监督后,促进双方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相关利率达成补偿赔偿协议,化解了这起长达7年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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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被政府强拆,法院驳回赔偿请求

指导性案例显示,2013年,陈某位于某村民小组的房屋被损毁,陈某向江苏省某市某区公安局报警要求处理,公安局认为该案属于政府征地拆迁,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未予立案。

2015年8月18日,陈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及厂房(与房屋一体)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其损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系区政府拆除,故裁定驳回起诉。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某提出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陈某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检监督认定属违法强拆,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陈某的房屋是否在被拆迁范围内、区人民政府是否是拆除案涉房屋的责任主体、案涉被拆除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取案涉拆迁地块用地红线图、拆迁补偿档案等书证,询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参与拆迁的某建筑拆除公司负责人、拆迁小组成员以及陈某等。

检察机关查明,案涉拆迁地块系用于区人民政府2012年为民办实事重点工程菜市场建设项目,征收拆迁由区人民政府主导、推动和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为此专门成立城市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拆迁补偿相关事宜。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区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人,委托某房屋拆迁公司具体实施。房屋拆迁公司与菜市场拆迁户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拆迁。陈某被拆除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总面积330.82㎡,其中合法应补偿面积176.52㎡。陈某诉请所称厂房系违法建筑,不能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主张停工停产损失因其未能提供工厂经营的证据材料,不能得到支持。陈某对补偿的期望值与区人民政府的补偿方案差距悬殊,双方始终未能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房屋拆迁公司指派实施专项拆除的某建筑拆除公司对陈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因行政征收拆迁引起,区人民政府作为最初委托主体和征收行为主体,其委托的公司在未与陈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受委托公司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原审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陈某的实质诉求是得到赔偿,陈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区人民政府曾多次与陈某协商,表示作为征收主体愿意承担补偿责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案过程中也曾促双方和解。鉴于双方均有和解意愿,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推动区人民政府与陈某达成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与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共同开展化解工作。江苏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区政府对接,检察机关多次接待陈某,协调区司法局为陈某推荐法律援助律师;推动行政机关召开有陈某、法律援助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司法局参加的听证会。在四级检察院合力推动和各方积极参与下,双方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相关利率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2020年7月31日,陈某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最终化解。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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