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二手房个税降为1%,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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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9-30 19:21

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

南都记者从公告获悉,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称,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东莞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显示,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另外,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采写:南都记者 黄慧萍

编辑:黄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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