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化妆品监管规定出台,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原创2021-10-09 18:50

各位宝妈们注意了,今后为孩子选购化妆品得睁大双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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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10月8日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今天,《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儿童化妆品发布的监管规定。除标签要求外,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儿童化妆品需有专门标识,并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图案。

儿童化妆品需有专用标志

根据《规定》阐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而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也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规定》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此外,儿童化妆品还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此外,《规定》还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国家药监局公告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据悉,儿童化妆品标志将另行公布。

不得使用基因技术等新制备原料

《规定》第七条明确,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

具体地说,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此外,需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不可宣称“食品级”“可食用”

《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同时,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儿童牙膏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以往市场上标榜“可食用”的儿童牙膏等儿童化妆品可以永远说“再见”了。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研究员:杨小旻

编辑:杨小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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