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获悉,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体现立法公开,提高立法质量,10月14日,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
各界代表参与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从报名人员中选出听证陈述代表9名、听证旁听人16名,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代表10名,包括大学专家教授、省人大、司法厅立法专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参会人员的身份具有广泛代表性。
听证会主要围绕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邮政、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和保障,如何从法律层面压实特定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设定的必要性及合法性以及参会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等问题听取了各位代表的意见。
据悉,听证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电动自行车使用与管理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规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路权、通行秩序、充电停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非常必要和迫切,政府应该加快立法进程。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年满16周岁
南都记者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获悉,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此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第二十七条要求,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得上道路行驶。
外卖小哥应配备安全头盔
据征求意见稿,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邮政、快递、报刊投递;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环卫清洁;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配送。此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针对该领域,征求意见稿规定,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企业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管理,并执行有关规定。包括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使用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工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并按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服务的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非本企业、平台所属人员和电动自行车进行配送服务的,应遵守以下5条规定。其中包括,做好驾驶人信息核查,驾驶人在一定期限内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的,不得安排配送业务;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 通讯员 粤交警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