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掉承重墙致整栋楼变危房,其他业主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快评
原创2021-10-15 09:51

日前,杭州一住户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敲掉屋内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房变为危房(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房屋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事发后业主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将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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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栋公寓一共三个单元,共36户居民居住其中,其他居民均已搬出该栋公寓,经过镇政府协调,涉事业主已向其他35户居民各支付了6000元过渡费。涉事业主当然要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其他业主遭受侵害的民事权利如何得到救济呢?涉事业主是否应当向其他35户居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可以的话,法律依据为何?损害赔偿的范围又如何计算?

首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应规定,同一栋公寓的住户对于自己专有的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例如墙壁、屋顶、电梯、楼梯)以及专有部分以外的附属物(如公共洗衣间、机电室)等享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

从权属角度看,承重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业主敲掉承重墙的行为侵害了同一栋楼其他业主对承重墙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同时该行为严重威胁到其他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享有的单独所有权的圆满状态,成立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236条和第1167条,妨害所有权或者可能妨害所有权,权利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具体来说,其他业主既有权请求妨害人将受到毁损的承重墙重新加固,使得其他业主可以安全地在各自专有部分继续生活;也有权请求妨害人停止实施破坏承重墙的行为,以消除未来可能侵害其他业主单独所有权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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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业主敲掉承重墙的行为导致整栋楼房成为危房,则其敲掉承重墙的行为已经给其他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害,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该业主要向其他业主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敲掉承重墙的业主要向其他业主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在恢复原状不能的情形下,其要向其他业主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

在本案中一楼业主敲掉了承重墙,已经导致整栋楼房成为危楼,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和对各自专有部分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一楼业主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即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重新加固该楼房,并由该业主承担加固费用。

即使楼房被重新加固,其市场价值也可能恢复不到损害未发生的状况,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这部分贬值损失也应由涉事业主承担。有遭受损害的业主主张应当重建该楼房,可一方面考虑到重建楼房的成本与其遭受的损害相比显著不成比例,另一方面专业机构指出,事发小区并非封闭小区,重建过程中地面震动等情况可能会使周边房屋也成为危房,故不能重建楼房,只能加固,由涉事业主承担加固费用。

破坏承重墙的行为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这提示每个人应当捍卫自己的权利,拿起民法典,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在损害发生后,积极行使民法典赋予公民的救济性权利。同时,应当时刻提醒自己不要成为那个破坏承重墙的业主。

孙鸿亮(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辑:晏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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