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未遂杀人后藏尸被提起公诉!父母女友等帮其掩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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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10-20 10:20

10月20日,南都记者从中国检察网公布的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的渝检一分院刑诉〔2021〕38号起诉书获悉,重庆市大足区男子周某涉嫌抢劫并杀害21岁女子万某某,作案后,周某将万某某的尸体装进拉杆箱,并通知其母亲到作案现场帮助其转移尸体。此后,周某同学、女友、父亲等人明知周某涉嫌犯罪,均未选择报案,而是帮助其掩盖罪行。近期,重庆市一分检对周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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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称,今年3月底,22岁的周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了21岁的万某某,因缺钱而产生了抢劫万某某的念头,并以购买手机、每月支付费用等理由约万某某到重庆市大足区与其见面,万某某答应。

4月2日下午,万某某从重庆市永川区出发,于20时20分许被周某约至大足区某小区,周某在楼梯口将万某某挟持到其家中次卧,捆绑万某某手脚后,向其强行索要财物并将其控制在次卧房间内。4月3日一早,万某某以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亲戚、朋友要钱未果。在万某某姐姐表示报警后,周某担心罪行败露,产生灭口念头,遂将万某某拖至房屋卫生间,捂压其口鼻、掐颈部后,用菜刀砍切万某某颈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周某将尸体装入家中的拉杆箱,将被害人衣裤装入袋子内。

起诉书称,周某为藏匿被害人尸体,打电话叫其母亲胡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作案现场,胡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四川省安岳县出发,于4月3日11时45分许到达周某家中。周某通过走楼梯避开监控的方式,将装有被害人万某某尸体的拉杆箱放到面包车上。胡某某又于当日18时30分许提一编织袋下楼,随后驾驶面包车搭载周某返回安岳县,周某在胡某某租赁房背后的阴沟内焚烧了被害人衣裤。

4月4日3时许,周某驾驶装有被害人万某某尸体拉杆箱的面包车返回大足区,在其同学夏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将拉杆箱藏匿于大足区一荒坡上,其后安排其女友邓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漂白水对房屋内相关作案地点进行清洗。

4月5日0时许,周某来到之前藏匿装有被害人万某某尸体拉杆箱的地方,挖坑后将拉杆箱埋入其中,并在老家房屋附近焚烧了自己掩埋尸体时所穿的衣裤、鞋子等物品,随即驾车搭载邓某某返回大足城区,当日下午,周某再次安排邓某某购买漂白水并清洗相关作案地点。

4月6日晚,周某将犯罪事实告诉了其父亲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于次日下午委托他人将3000元送给周某以资助其外逃。4月6日晚至4月10日下午,其母胡某某亦在明知周某犯罪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通过邓某某微信向周某转款共计5000元。

4月10日21时许,周某在云南丽江被抓获。4月13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大足区起获装有被害人万某某尸体的拉杆箱。经法医检验,万某某符合颈部被锐器砍切致左颈总动脉、右颈总动脉、右颈内静脉离断及左颈内静脉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起诉书显示,重庆市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为杀人灭口,故意杀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抢劫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抢劫罪的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采写:南都记者 杨苓妍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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