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黎秀敏 通讯员张二好 “真的非常感谢郑法官,多亏了您,我追了半年的转让款当庭就收到了,谢谢您帮我解决了!”10月21日下午,当事人陈某来到惠东法院,亲手将一面“公正执法 清正廉明”的锦旗送到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国兆专委的手中。
“谢某把我微信、电话都拉黑了,我实在没办法才来法院起诉他。”据悉,原告陈某于2021年4月10日与被告谢某签订《地皮转让协议书》,约定以27万的价格转让被告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新安新民住宅区的一块地皮。陈某付清所有款项后,发现涉案土地为“水田”,为村集体所有,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手续,与谢某多次协商不成后,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转让合同。
该案立案后,被告谢某多次拒接法院电话,案件进展一度受阻。庭审中,被告谢某出庭辩称其与陈某签订的《地皮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问题。
“这块地是水田,按照现行法律是不能转让的,你们的买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转让款项应该返还给原告。”
郑国兆专委考虑到该案是农村土地转让的纠纷,在谢某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机械判决合同无效难以从源头上化解双方矛盾,遂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照法条逐一向被告释法,劝导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郑专委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谢某返还原告陈某27万元,在郑专委的见证下,调解协议立即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土地系新安社区古芬村村民调配用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是买卖承包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形。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土地经营权不限定主体。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均可流转,但承包经营权具有资格权属性,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必须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须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在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时,因法律规定不同,要注意明确流转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否则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编辑:黎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