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为逃废债务虚构房屋买卖,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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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11-09 16:00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为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9日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对于虚假诉讼易发领域,要严格审查,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并列举了10类重点关注领域。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隐蔽性强

要加强甄别查处

何为虚假诉讼,法院如何甄别虚假诉讼?

《意见》提到,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据悉,《意见》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总结了虚假诉讼八大特征表现,为甄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南。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诉讼

涉嫌犯罪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意见》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列举了十类常见虚假诉讼,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了重点,对于这十类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涉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等各类纠纷,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诉讼的

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整治工作要求。

民间借贷历来是虚假诉讼高发易发领域。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72件,占查处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53.09%。《意见》要求严格审查通过循环转账、“断头息”等方式虚构借贷、虚增本金的违法行为,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限购、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

《意见》规定,为逃废债务、逃避执行、获得非法拆迁利益、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竞拍成功,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

可自动预警提醒重点审查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对办案人员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提醒办案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

同时,积极探索虚假诉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和信用惩戒机制,争取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信用惩戒增加虚假诉讼人员违法成本,积极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助力诚信社会建设,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高效发展。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建立完善虚假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虚假诉讼刑民交叉案件协调惩治机制、整治虚假诉讼联席会议机制等工作机制。

【虚假诉讼八大特征】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2.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

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

5.当事人的自认不符合常理;

6.当事人身陷沉重债务负担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放弃财产权利;

7.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当事人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8.当事人亲历案件事实却不能完整准确陈述案件事实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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