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青少年模式”?郭开元:可引入第三方评价筛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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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11-17 11:12

“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是时代要求,也是各方责任。而近年来,随着音视频及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搭建沟通桥梁、推动建育合力、营造共赢生态,南方都市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立足音视频及直播平台未成年人保护,即日起推出观察报道及相关活动,试图从法治引领、平台担当、家庭履责、社会共建等方面展开探讨,并深入挖掘创新经验,提炼通用价值,发挥智媒协同共治功能,致力为互联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的“中国方案”注入动能,齐心协力“呵护下一代,传承价值观”!首个章节是专家访谈系列,一起听听来自不同领域的宝贵建议。

“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是时代要求,也是各方责任。南方都市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立足音视频及直播平台,通过系列专家访谈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话题。

针对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接受南都专访指出,音视频直播平台应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需求,设计有梯度、螺旋上升的内容;除了技术保护和内容保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亲情陪伴和有效监护也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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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曾主持“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违法犯罪预防研究”、“未成年人网络伤害”、“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状况及对策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出版《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状况及对策研究报告》《网络不良信息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报告》等多份涉未成年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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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模式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

南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增设“网络保护”专章,音视频直播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何作用

郭开元:在信息时代,网络空间是未成年人学习、社交、娱乐的重要场景,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是未成年人的重要权利。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清朗的网络环境,需要完善法律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实施,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突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体现,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青少年模式” 旨在通过优质内容赋能未成年人发展,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用网环境和健康、有益的短视频内容,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发展的伤害。此外,“青少年模式”强化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因未成年人的照片、家庭、学校等信息在网络上泄露而导致未成年人被拐卖、绑架等风险增加。在“青少年模式”下,视频发布、私信沟通等功能被限制,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用户发布带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视频,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被害。

南都:自政策层推动“青少年模式”试点并向外推广以来在功能设计内容池时间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当前市场上各大音视频直播平台的表现如何

郭开元:在内容池方面,“青少年模式”希望能涵括科普、才艺、健康、体育、教育等知识和技能类内容,而怎么让知识传播更为鲜活生动,以喜闻乐见的方式使未成年人受到浸润和感化,是一大方向。在时间管理方面,“青少年模式”设有时长限制,包括单次使用时间和每日累积使用时间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可避免青少年过度使用网络,有些音视频直播平台还设有禁用时间段的管理功能,如在晚上10时至次日6时未成年人无法使用短视频服务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短视频,保持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娱乐权和休息权等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青少年模式”下的视频发布、私信沟通等功能被限制,有助于保护青少年的信息安全。但我们也看到,当前市场上的“青少年模式”还存在内容丰富度不足、缺乏统一行业标准、监护人缺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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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有梯度、螺旋上升的内容

南都:对当前音视频直播平台“青少年模式”内容丰富度不足的问题有何建议?

郭开元目前,“青少年模式”下的音视频直播平台内容丰富度不足,对未成年人缺乏吸引力,致使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主动启用“青少年模式”的比例不高。因此,音视频直播平台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差异化和年龄段的不同需求,并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兴趣、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设置匹配度更高的内容,甚至专门为未成年人定制精彩内容,真正激发未成年人自主开启保护模式的动力。

南都:如何推动“青少年模式”建设的可操作性评价?

郭开元“青少年模式”因企业重视度不同,建设水平也参差不齐。行业协会可以牵头制定“青少年模式”的可操作性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身份识别、内容精选、推送模式和执行效果,推动“青少年模式”良性运作。同时,对于“青少年模式”如何精准识别未成年人身份、如何过滤内容、如何推送等核心要素,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科学、客观的评估,筛查风险点,推动“青少年模式”的完善,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南都:在“青少年模式”的运作过程中,该如何强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

郭开元“青少年模式”属于技术保护范畴,其作用的发挥还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有效监护。在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短视频的事件中,监护人缺位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注重提升网络素养,以身作则地规范网络行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总之,音视频直播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目的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信息的伤害,更要助益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实现,赋能未成年人发展。同时,“青少年模式”是一个综合议题,不仅需要制度建设以强化技术保护和内容保护的有机结合,更需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情陪伴和有效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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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未成年人立场做价值判断

南都:从权益实现的视角来看,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受教育权与网络密不可分,如何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避免陷入过度保护的陷阱

郭开元:在信息时代,网络为青少年提供了新的社会化机制,是青少年学习、社交、娱乐的重要场景,对青少年具有独特的吸引力。通过互联网,青少年获得了更便捷、更丰富的自我认识和自我体验的途径。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平等性、时尚性和虚拟性等特征,更能够满足青少年对尊重、归属感、好奇心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心理需求。要理性看待青少年沉迷网络现象,不要将其标签化、污名化,它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行为和心理问题。作为数字原住民,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是青少年的重要权利,因此不能一味禁止,我们要坚持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原则,从完善法律、革新技术和提高素养等多层面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南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请问这个最大利益的判断基于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立场

郭开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基于我国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本土化表达。在我国,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涵括两个方面: 一是应将未成年人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 二是未成年人利益必须高于成年人利益,即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发展为出发点。未成年人的利益包括基本利益、发展利益和自主利益。同时,最大利益的判断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立场,而不是基于成年人的立场,这体现了未成年人权利本位的理念。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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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采写:林芯芯



编辑:林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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