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11月26日,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发布《广东省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从立项到定稿,经过一年多的研讨、论证才最终定稿,是国内涵盖范围最广、条款最多、内容最翔实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也标志着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履职的规范化、专业化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操作指引。
总结广东破产管理多年经验
2020年9月15日,在省政府的支持下,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一年多以来,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加强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推进破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着力培育破产管理人队伍,提升破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我国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完善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需要建立专业、高效的管理人队伍。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介绍,协会成立以来,其中一项标志性工作正是编制《广东省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简称“《指引》”),《指引》总结了这些年广东省破产管理的经验,广泛集中了广东省破产管理的智慧,“可以说是全省多年来破产管理经验的总结,也是全省破产管理智慧的结晶。”
广东省是破产管理大省,也是破产管理强省,丰富多元的破产管理实践为业务操作指引提供了全面系统的内容支撑,指引涉及企业破产,个人破产,跨境破产,合并等各个方面,指引规定多达374条,远远超过其他同类文件的条文数量。
据了解,《指引》覆盖管理人工作的全流程,以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以已有的实践经验做参考,系统梳理了破产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不仅为管理人日常履职提供指引,也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提供了规范,同时为新加入管理人队伍的机构和个人学习、从事管理人业务提供了标准。
“只要打开《指引》,相关的破产业务都有规定,对管理人使用起来非常便利。”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卢林介绍,《指引》合计有374条6万多字,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破产、跨境破产,还有预重整等各个角度去规定,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带新的管理人时,可以把《指引》当做一个教科书,教新管理人怎么进行实务操作。”卢林说。
内容涵盖个人破产、跨境破产
在新闻发布会上,朱征夫表示,这一部业务操作指引是国内目前涵盖范围最广,条款最多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南都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指引》的制定以管理人工作流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对象,希望进一步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提升管理人专业化。
此外,卢林明确表示,提高管理人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协会非常关键的工作内容之一。《指引》在体系的设置上较为完善,除了对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业务进行规定,还对个人破产、跨境破产等新内容进行了规定,这也是《指引》的亮点之一。
《指引》共有11章,其第4章为个人破产专章、第8章为跨境破产专章。其中个人破产方面,《指引》从管理人选任、调查债务人财产、接管与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债务人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对债务人的监督职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跨境破产方面,《指引》所提到的“境外破产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所规定的依据香港破产法律法规进行的集体清偿程序。
人民法院认可境外破产程序后,香港管理人或债权人可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
“对个人破产、跨境破产也进行了规定,这是《指引》的创新之处之一,是其他地区类似指引文件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卢林说。
对预重整程序给出操作指引
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
该份意见提到,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
《指引》同样有“预重整”的内容,对预重整的临时管理人职责、预重整草案的制定、预重整终止以及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方面进行了实务操作上的提醒。
卢林表示,目前国内法律文件对预重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上已有相应操作,“此次国务院提到要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指引》这方面的规定跟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相一致。”卢林还说,在没有法律条文供参考的时候,《指引》制定时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靠管理人多年的执业经验进行归纳。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