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维权引发争议之后,“库尔勒香梨”也卷入维权风波。11月2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发布说明称,该协会系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也不存在高额加盟费或强制商户加入协会的情况。
有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库尔勒香梨”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产地、品质有明确限定,其维权实际是“打假”,与此前胡辣汤、肉夹馍相关商标维权性质不同。
果农展示库尔勒香梨。新华社记者 丁磊 摄
今年发起诉讼400余起,库尔勒香梨协会称未靠起诉敛财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洛阳、四川成都等地上百家商户因售卖的香梨用“库尔勒”字样,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
南都记者在民政部官网查询获悉,该协会成立于1994年6月,系巴州民政局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是“库尔勒香梨生产技术经验交流、技术培训、产品包装、仓储保鲜、产品销售、品牌培育、农资供应、咨询服务、专业展览。”
天眼查信息显示,库尔勒香梨协会共有684条开庭公告,仅今年就已发起诉讼400余起,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都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获悉,“库尔勒香梨”商标由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5年6月申请,1996年8月核准注册,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目前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1月7日至 2026年11月6日。
11月26日,库尔勒香梨协会发布说明称,“库尔勒香梨”商标是库尔勒香梨协会1996年注册的中国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的特定品质是由其种植地域独特的自然因素决定的,根据“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库尔勒香梨”原产地的适宜栽植区域具体范围在孔雀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
库尔勒香梨协会称,随着库尔勒香梨的畅销,部分不良商户以“库尔勒香梨”的名义将红香酥、普通香梨等非库尔勒产地的梨以“库尔勒香梨”的名义进行销售,“目的是提价提量,欺骗消费者,牟取高额利润,这不仅对库尔勒香梨的品牌及品质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库尔勒香梨产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近期引发争议的“销售库尔勒香梨被起诉”事件,库尔勒香梨协会声明,该协会不存在高额加盟费,也不强制商户加入协会。“我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组织,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保护库尔勒香梨,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
库尔勒香梨商标
律师观点: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维权性质不同
南都此前报道,近期,“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引发争议。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逍遥镇”商标注册人无权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注册人也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该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均已暂停维权行为。有网友指出,同期发生的“库尔勒香梨”商标维权是否也有借诉讼牟利、滥用商标权之嫌?
11月26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上述两起事件不同,“库尔勒香梨”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香梨的产地、质量、品质都有严格限定,“如果不是库尔勒的香梨冒充库尔勒的,对消费者权益也是很大的损害,可以说该协会的维权行为本质是‘打假’。”
同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过程中存在向商户索要高额加盟费、要求入会的行为,有“割韭菜”敛财之嫌。而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以“库尔勒香梨”名义、将非库尔勒产地的品种进行假冒销售的商户,类似于单纯地“打假”。
赵良善表示,如果商户能够证明“库尔勒香梨”的合法来源,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户不构成商标侵权,可以免责。相反,如果商户无法提供正规供货凭证,则构成商标侵权,需停止销售,并可根据盈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南都记者查询《“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获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使用该证明商标:“凡在适宜库尔勒香梨种植区域内,又遵照库尔勒香梨栽培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管理,生产出来的商品梨达到其特定的质量指标,有自我检测、监督质量能力的生产单位和个体生产者(含协会外的单位和个人)”“凡经销符合本‘规则’第四条之规定的库尔勒香梨,具有自我检测能力的经销单位”。
采写:南都记者 刘苗
编辑:刘苗,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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