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的商标维权: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五常大米协会曾胜诉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即时
原创2021-11-30 17:34

近日,自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数十个“逍遥镇胡辣汤”经营者后,“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商标维权潮也引发关注。

为什么多个地方小吃行业性协会发起商标维权?还有哪些类案?这些商标维权是否合理合法?南都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由地方行业协会发起的商标维权诉讼并不少见。在实际判例中,多地相关协会商标维权胜诉,但其索赔金额、目的正当性,以及商标注册的合理性等问题,引发诸多争议。

有学者指出,法律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但是如果以诉讼为手段,其目的是获取不当利益,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有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未来知识产权部门在审批类似传统饮食商标的时候,应该推出相应的推广、维权、授权指引。

事件:多个协会商标维权引争议,律师称性质有区别

近日,“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风波引发关注。全国多家小吃店主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商标侵权并要求赔偿,索赔金额在4万到10万元。还有店主被该协会告知,如想继续使用该字样须加盟,“加盟费是9.9万元,每年还要交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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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逍遥镇”商标注册人无权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注册人也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已暂停维权行为。但风波尚未平息,“库尔勒香梨”也卷入商标维权争议。

南都此前报道,河南洛阳、四川成都等地上百家商户近日因售卖的香梨用“库尔勒”字样,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11月26日,库尔勒香梨协会发布的说明称,该协会不存在高额加盟费,也不强制商户加入协会。“我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组织。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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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库尔勒香梨”商标维权事件,和“潼关肉夹馍”事件的性质并不相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向南都记者表示,“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过程中存在向商户索要高额加盟费、要求入会的行为,有“割韭菜”敛财之嫌。而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以“库尔勒香梨”名义、将非库尔勒产地的品种进行假冒销售的商户,类似于单纯地“打假”。

赵良善告诉南都记者,从法律上讲,“逍遥镇”不是集体商标,而是普通商标,可以收取使用商标的许可费,但是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而“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商标权属于全体协会成员,只有原产地区域范围内的肉夹馍商户,才能用该集体商标,外地的商家既不能入会,也不能异地加盟,同时更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库尔勒香梨”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香梨的产地、质量、品质都有严格限定,如果不是出自库尔勒的话,就不能乱标“库尔勒香梨”,如果商户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库尔勒香梨协会有权维权“打假”。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向南都记者表示,潼关肉夹馍协会取得了“潼关肉夹馍”的集体商标,该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然而,有权维权不代表可以漫天要价。“潼关肉夹馍对外维权时,不论是诉讼索赔的金额还是授权的金额,都严重超出了市场正常的范畴,影响了现有的市场秩序。”

游云庭表示,库尔勒香梨更类似于维权假货,如果产地不是库尔勒的香梨,其实是欺诈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有严重损害,“可以说该协会的维权行为本质是‘打假’,所以他们维权时才比较硬气”。

判例:多地行业协会商标维权案胜诉,索赔金额未获全部支持

从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到库尔勒香梨,行业协会的商标维权行为被公众热议。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由地方行业协会发起的商标维权案件并不少见,如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五常市大米协会、景德镇陶瓷协会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等,都曾以诉讼方式维权。

南都记者梳理相关判例发现,从2019年至今,由地方行业协会发起的商标维权诉讼呈现高发之势。在相关诉讼中,地方行业协会基本为原告及上诉人身份,案件结果多数为部分支持地方行业协会、撤诉,以及双方达成调解。

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为例,天眼查数据显示,不到两年时间,与其相关的法律诉讼案件高达303起,案由均涉及商标权纠纷,大部分案件结果为部分支持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以及达成调解。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及上诉人,共计获赔77.14万元。

据南都此前报道,2020年初,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将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告上法庭,因其未经协会授权、销售的苹果包装上使用相近似的“阿克苏”标志。法院认定该水果商侵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阿克苏苹果协会经济损失1.3万元。

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为,被控侵权产品在包装箱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阿克苏”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实质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效果。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应当对其购进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系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苹果的原产地和品质,要使用该证明商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其所生产、销售的苹果必须来自新疆阿克苏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二是其必须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

南都记者在查询部分五常大米协会的商标维权判决书后发现,大多数被诉侵权的经营者,都使用了与五常大米协会的近似商标,且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以证明其售卖的产品确为五常大米。在不少判决中,均为五常大米协会胜诉。

但南都记者发现,其索赔金额引发争议。在多起进入二审阶段的案件中,五常市大米协会均主张一审判决损失赔偿金额过低,但都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较大或侵权方获利较高。以其与北京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五常大米协会在一审中索赔10万元。法院一审虽然认定被告的经营者侵权,但也因五常大米协会并未提供自己损失或侵权公司获利方面的证据等,最终酌情确定侵权经营者赔偿13000元。二审亦维持原判。

争议:以诉讼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存权利滥用嫌疑

保护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滥用。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对于含有地理标志或特定含义的商标,其维权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擅自“扩权”或搞“普遍撒网”,否则会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不利影响。

那么,对于上述诉讼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正常维权,什么情况下属于滥诉,边界在哪?赵良善认为,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滥用诉权是当事人利用法律和司法资源,以图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是对司法资源明显的不经济的利用。

赵良善表示,目的不正当性,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后果的不诚实诉讼行为,是滥用诉权的显著特征。“认定滥用诉权行为主要基于四点:滥用诉权行为人主观存在恶意或故意;滥用诉权具有行使诉权的表征;滥用诉权违背了诉讼的目的或超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滥用诉权导致对方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

单晓光也指出,法律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但是如果以诉讼为手段,其目标是获取不当利益,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

南都记者注意到,除了维权行为本身的合理性之外,风波中,类似“潼关肉夹馍”等通用名称的商标注册是否合理,也成为讨论焦点。

“真正应该反思的是,潼关肉夹馍存在千百年了,地方政府让一个协会把这个东西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应不应该批?”游云庭表示,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商标申请,肯定是拿到当地政府的批文才会获得商标注册的,当地政府既然出了批文让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了商标,对其不适当的维权方式当然也应该负有监管的义务。

他还建议,未来知识产权部门在审批类似传统饮食商标的时候,应该推出相应的推广、维权、授权指引,“让商标权利人行使自己商标权的时候也应该更加审慎。”

针对“潼关肉夹馍”等商标维权争议,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刘苗 见习记者 方诗琪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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