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连发两批“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1-12-02 15:10

近日,最高检印发第二批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其中的网络司法拍卖文字说明严重失实,导致竞买人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陈某振申请执行监督跟进监督案,因与网络拍卖这一新形式相关而受到关注。

南都记者关注到,自10月份以来,最高检连续发布了两批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称,第二批是在第一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旨在做到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统一。

南都记者还了解到,“跟进监督”这一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在今年8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跟进监督是民事检察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双重效果的重要方式。


公共绿地”被误认“住宅用地卖出40万,检方两次监督后拍卖被撤销

2016年1月15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判令被告郭某向黄某清偿借款26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生效后,郭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山第一法院依法查封了郭某名下的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的国有出让土地。

中山市一土地估价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得出土地价值40万余元的《土地评估报告》,但未对该地的规划条件作出描述。2018年8月末,查封的宗地使用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最终由陈某以421050元拍卖成交并全额付款。此后,陈某以案涉土地为“公共绿地”而不是“住宅”用地为由,向中山第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标的物的拍卖并返还已付拍卖款。

2018年10月31日,中山第一法院489号裁定,撤销对案涉土地的拍卖,将拍卖款42万余元返还给异议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不服上述裁定,向中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5月7日,中山市中院作出158号裁定,认为本案的案涉土地性质为“住宅”,故撤销中山第一法院上述裁定,驳回陈某提出的全部异议请求。

陈某不服中山市中院的裁定,向中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中山市检察院向该市自然资源局发函查询案涉土地规划情况,得知案涉土地于2011年被规划为公共绿地;检察院另行委托一土地评估公司对案涉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得出该地估价为9.2万元。

2019年10月10日,中山市检察院向中山市中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案涉《土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严重损害竞买人利益;执行法院未对拍卖土地进行规划查询,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即对案涉土地进行拍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此次拍卖应予撤销。建议撤销中山市中院158号执行裁定。

2019年12月24日,中山市中院函复中山市检察院,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随后,中山市检察院提请广东省检察院跟进监督。广东省检察院遂于2020年12月11日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监督下级法院依法纠正违法情形。2021年9月27日,省高院裁定,维持中山市第一法院489号执行裁定,撤销对案涉土地的拍卖,将拍卖款返还给异议人陈某。

最高检认为,陈某拍得的“住宅”用地实为“公共绿地”,如果不能撤销,不仅会造成竞买人利益受损,也会对网络司法拍卖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在原审法院未予采纳检察机关关于撤销涉案拍卖的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坚持跟进监督,再次制发检察建议,促使上级法院撤销执行裁定,维护了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执行程序的公信力,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检进一步提到,本案涉及的网络司法拍卖,是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演进而出现和蓬勃发展的一种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有助于降低拍卖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幕后串通行为,满足当事人最大限度实现胜诉权益的需求,但同时也要严格确保网络拍卖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对网络拍卖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法院还应履行好监管职责。


典型案例包含新旧问题,要求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据最高检介绍,第二批公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既有对常见高发虚假诉讼行为的跟进监督,如利用挂靠经营便利,将个人债务转嫁为被挂靠单位债务的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又有聚焦公共利益保护的民事检察监督,如避免生态公益林遭滥伐的赵某章与康某勇、康某成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此外,典型案例还包括了一些民事执行领域的新旧问题。例如,网络司法拍卖文字说明严重失实导致竞买人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陈某振申请执行监督跟进监督案,与近年来新兴的网络拍卖这一形式密切相关。

其余案例则涉及到了实践中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如阐述“刑民并行”办案理念的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过轻及时“亮剑”的张某伟与江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南都记者关注到,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布了第一批、4个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表示,4个典型案例经过多轮筛选,分别涉及实践中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执行异议、虚假调解等领域的常见多发问题。

最高检为何连续发布两批“跟进监督”典型案例?对此,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印发第一批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再次印发案例旨在进一步明确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做到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统一。


跟进监督”机制明确,案件数量逐年升高

南都记者了解到,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了“跟进监督”这一民事检察监督机制。

针对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等三种情形,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介绍,在民事检察实践中,跟进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二是抗诉后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再次提起抗诉;三是关于执行活动违法、审判活动违法监督的检察建议未被采纳或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检察院再次制发检察建议。

近年来,跟进监督案件数量呈现逐步升高趋势。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跟进监督案件1150件,同比上升1.2倍,审查后提出抗诉74件,同比上升2.5倍。2021年1月至9月,受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跟进监督案件1107件,同比上升79.4%,审查后提出抗诉60件。

冯小光称,跟进监督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民事检察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双重效果的重要方式。


南都见习记者 郭若梅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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