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月下旬,东莞虎门镇发生一起小车与骑自行车路人相撞的交通事故。事后,受伤的73岁阿婆送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近日,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邓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超速上路行驶,途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导致事故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今年10月25日早上7时10分许,东莞交警虎门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太沙路南冲路口发生一起小车撞上自行车的交通事故,自行车骑行人受伤严重,已呼叫120,需要交警到场处置。
接警后,交警大队民警迅速到场勘查发现,案发地点在路口斑马线上,被撞的自行车已损坏,小车的左侧车头还撞上了路中隔离金属护栏,右侧车门有明显凹陷的碰撞痕迹,右后侧车窗破裂破碎。伤者已不在现场,但路面还能看到骑行人随身散落的物品,以及在人行道前一滩鲜红的凝成块状的血迹。
随后,民警对小车司机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不存在酒驾嫌疑。
经交警部门进一步调查,案发当天早上,邓某(女,37岁,兴宁人)驾驶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的粤SD***3号小型轿车从南栅医院方向往沙角方向以时速63公里(路段限速40)行驶,途经虎门镇太沙路南冲口路口时,遇钟某(女,73岁,虎门人)骑人力自行车从右往左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
在此过程中,小型轿车车头右角及车身右侧与自行车车身左侧及钟某的身体发生碰撞后,小型轿车再失控碰撞路中隔离金属护栏,造成钟某受伤送院。11月5日,受伤严重的钟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目前,交警部门认定,邓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超速上路行驶,途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且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未及时发现,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钟某骑行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没有下车推行,是导致此起事故的次要过错,负次要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莫晓东 通讯员袁立基
编辑:莫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