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修改,这将告别“同命不同价”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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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12-10 20:22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南都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迎来修改,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

值得注意的是,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已将赔偿标准进行修改,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两种标准,这将告别“同命不同价”的局面。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为落实中央要求,2019年9月2日,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在2019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自2020年元旦起,广东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此外,在2020年12月,最高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过一次修正,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而此次最新的修改将进一步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进行完善。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而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修改,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对于死亡赔偿金,同样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这一修改,将赔偿标准改为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赔偿,意味着不再区分城镇、农村居民,告别“同命不同价”,达到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征求意见稿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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