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研究平台垄断特点,完善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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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12-18 21:40

“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反垄断挑战,有关国家已经行动起来了,这也许是一个时代的任务,怎样治理需要从法律制度上给予回应。”

12月17日下午,南方都市报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2021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从外部经济体的监管动作切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介绍了欧盟、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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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峰演讲现场。

他认为,应对平台反垄断挑战需不断寻找互联网垄断行为的特点,积累经验和充实法理依据,进而落实到制度规则上。

主要国家开启数字经济反垄断探索

近几年,数字经济反垄断成为全球性的热点话题。刘继峰注意到,2018年以后,主要国家纷纷强化数字监管制度的探索。相比之下,欧盟走得更早一些。

据南都记者了解,2018年5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施行。2020年底,欧盟又公布两项法案草案——《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其中创新性地提出“数字守门人”的监管思路。

“这是一种新的视角,实际是以身份为基础来确定的。因为大型平台具有守门人的身份,所以在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就增加了。”刘继峰说。

简单来讲,平台规模、用户量、营业额和市值等达到一定标准、具有显著影响力的大型平台企业将被认定为“数字守门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不得禁止用户卸载平台预装软件、不得实施自我优待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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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现场。

德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立规建制的动作也很快。2021年初,德国反垄断法第十修正案生效,其中提出“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经营者”的概念,这被认为是特别为互联网巨头打造的规制条款。在刘继峰看来,专门增加这一条款体现了监管的重视程度。

在美国,刘继峰发现hiQ与领英的数据之争、苹果和亚马逊曾陷入的“最惠国待遇”纠纷、Facebook被指扼杀式并购等涉垄断争议的官司频出。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希望通过若干案例来确立平台监管规则。

基于俄语优势,刘继峰长期关注俄罗斯的竞争监管情况。2018年,俄罗斯发布反垄断法一揽子修订计划。“在翻译上,我们一般叫‘反垄断法包’,这些专门针对互联网的监管举措有很宏大的设想,且存在较大的技术跨度——既讲了滥用市场支配的认定,也谈到数字算法合谋的问题。”

据刘继峰介绍,因担心阻碍本国互联网发展,上述一揽子计划发布后遭到大型企业的强烈抵制,后来算法共谋的条款从修订稿中删去了。

“按现行反垄断法规定,算法共谋更接近协同行为。但算法是中性的,借此形成市场协同效果能认定是违法吗?它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在这些问题尚未厘清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反垄断法‘一刀切’?这是非常大的挑战。”

应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经验,有待落实到制度上

梳理主要国家的立法探索情况,刘继峰发现,“各国聚焦大型平台的方向是一样的。希望以点为突破口,不断寻找互联网反垄断行为的特点、积累经验以找到法律的应对方法。”

和欧美等国家一样,中国也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反垄断问题,并尝试完善制度规则。

2021年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其中新增专门条款回应数字经济挑战。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过去一年,中国平台反垄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当天论坛上,南都·反垄断前沿课题组发布的《平台反垄断监管观察报告(2021)》显示,自2020年底以来至今,市场监管总局共发布了92起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件,相关反垄断罚单超过217亿元。

在行为监管层面,刘继峰认为中国有自身的特点。针对平台滥用市场势力实施“二选一”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通过阿里、食派士、美团等三起标杆性案件,明晰反垄断法的规制路径。在推进互联互通的问题上,则体现了产业政策的思路。

互联互通到底是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还是有权选择不打破“围墙花园”?在什么条件下权利需转化为义务,对应的法理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尚有待法律给出答案。为此,当前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通过行政性引导的方式推进互联互通。

在刘继峰看来,“不管是产业政策还是竞争政策的路径都有各自的挑战,如何应对平台反垄断问题,有待于我们积累经验,在学理上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此才能真正落实到具体制度上。”

出品:南都反垄断课题组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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