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燃气便交楼,珠海中航花园多名业主向开发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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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12-21 22:07

南都讯  开发商通知收楼入伙,而事实上燃气工程却未完工验收。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珠海中航花园多名业主选择向开发商索赔,认为开发商未通燃气便交楼的行为不合理。日前,多名业主向南都记者表示,索赔案件近日已经陆续收到二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开发商交楼时间应以取得竣工备案为准,因此属于延迟交楼,应依据购房合同,对业主进行每日万分之三的赔偿。业主黄先生向记者表示,他也因此顺利得到了3.7万元赔偿。不过,也有业主诉求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明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使用,已然放弃合同约定因中航公司交付未达至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而享有的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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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楼后发现燃气未通

黄先生介绍,自己在2018年7月签订了中航花园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开发商为珠海中航通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0日,黄先生收到了中航公司寄来的《房屋入伙通知书》。6月29日,他对房屋进行验收,并在《收楼意见书》上签名,“当时发现房子存在一系列破损、排水不畅、粉刷差等质量问题,于是在注明问题后,在《收楼意见书》上签字了”。黄先生表示,收楼时,自己不知道楼盘当时没有完成竣工备案。

但是收楼后,黄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子无法开通燃气。“打电话给燃气公司询问,对方说不能开通”,对此,黄先生和其他业主感到十分疑惑,“燃气未通就是没达到交付条件,为何中航公司要让我们收楼?”

直到2019年9月11日,中航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发出《关于中航花园二期开通管道天然气的温馨提示》,此时,黄先生所在楼栋才可提交燃气开户资料,申请开通燃气。

开发商:仅负责红线内燃气管道铺设

黄先生等业主质疑,《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中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此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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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燃气未开通前都没到达交楼条件,而且开发商中航公司故意隐瞒燃气未开通的事实交楼,已经违约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予以赔偿。在与开发商沟通未果后,多名业主决定起诉开发商中航公司。

不过,对于业主的说法,开发商中航公司并不认同。中航公司认为,房屋未能于2019年6月30日前满足燃气供应条件,系因市政燃气管道铺设工作、小区市政燃气管道接驳工作延误导致,根据《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中航公司仅负责红线内燃气管道铺设,而红线外燃气管道即市政燃气管道铺设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完成的。管道燃气工程于2019年5月6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燃气已具备交付条件。

此外,中航公司还认为,业主收楼时,燃气表都没有,业主是知道燃气无法供应这一情况的,仍然于2019年6月29日同意收楼入伙,因此无权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另外,对于燃气未通的原因,中航公司认为,导致楼盘竣工延误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小区属于珠海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小区,市海绵办要求增加样板施工工序。

法院:部分业主可获得逾期赔偿

记者从业主提供的判决书中获悉,对于这场纠纷,法院认为,业主于2019年6月29日对房屋进行验收,并接收了房屋的门钥匙。但实际上,房屋在2019年8月16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这时才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虽然中航花园二期燃气管道工程于2019年5月8日验收合格,但根据《管道燃气验收监督情况告知书》的内容,验收范围仅为庭院管、户内管,无法证明已完成市政网管接驳并满足供气条件;而楼盘为精装交付,根据常理判断,中航公司交付房屋后,业主应当能够直接居住并且使用燃气设施,故法院认定,房屋燃气管道于2019年9月11日开通运行时符合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对于开发商提出的海绵城市导致延期竣工备案的问题。法院表示,中航公司称其在2017年8月已经知道了楼盘被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试点管理,而业主、中航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由此可见,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中航公司实际已经知悉房屋的建设将受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影响。而且根据珠海市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部门建设项目报送建设方案审查的通知》可知,中航公司实际未按照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准时提交海绵城市的技术方案,造成政府迟延审查中航花园二期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由此可见,即便系因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导致楼盘的整体建设进度存在迟延的情况,中航公司对此也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

对于中航公司提出的违约金“万分之三”标准过高的问题。法院认为,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未超过本地区司法实践在同类型案件中支持的违约金标准,并不存在“过高”的问题。

记者获悉,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中航公司对业主作出逾期赔偿。今年11月底,珠海中院对黄先生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时通知业主接收房屋时有义务告知其房屋未经验收备案、未开通燃气等情况,但开发商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开发商虽主张黄先生等业主已知相关情况,但亦未能举证,因此法院支持了业主获得赔偿的诉求。

不过,也有部分业主的索赔诉求遭遇了法院的驳回。对于部分业主的起诉,法院认为,收楼中开发商已明确告知业主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但此后未见业主就此向中航公司提出异议或返还房屋予中航公司,因此,也应视为该业主明知案涉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使用。有业主主张中航公司恶意欺瞒,但未举证证明该事实主张,故未被法院采纳。房屋买受人在收房时应对房屋是否具备交房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业主在明知案涉房屋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一交房条件的情况下收房,被法院认定为已然放弃因中航公司交付未达至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而享有的合同权利,故其又以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燃气未开通)为由主张中航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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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编辑:朱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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