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12月22日发布关于对《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的通知: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和计划安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行业标准,现对已通过全国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的报批稿予以公示。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署名要求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规定,必须依法依规署名,构建良好作品署名秩序。片头、片尾署名分别依据合同约定的顺序进行署名,外籍演员或工作人员应添加国籍标注,港澳台演员或工作人员应添加相应区域标注,形成清晰、有序的署名规则。署名严格使用规范主体名称及汉字表述。未直接参与艺术创作的辅助工作人员不在片尾署名。演职人员在电视剧的署名方式、顺序、位置等由聘用合同约定,制片人应在与演职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就署名问题进行沟通和约定,规避争排位等署名纠纷的发生。
对于非电视剧权利人署名的,不应将其在“出品单位”或“制作单位”处署名,杜绝出现挂名、顶替署名以及遗漏署名情形的发生。享有一项或多项独占性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主体应在著作权声明中注明。制作机构向播出机构或发行机构交付时,署名应与向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版本一致。
资料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采写:南都记者 李芷琪
编辑:李芷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