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燃气公司交易16年!安徽纠正芜湖一区政府行政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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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1-12-27 14:29

一份已实施16年的政府通知,被指涉行政垄断。

2021年12月24日,据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官网消息,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了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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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今年5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原芜湖县人民政府和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3日签订《安徽省芜湖县天然气项目投资开发合同》,合同中约定燃气管道工程安装由原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实施。

2005年3月10日,原芜湖县人民政府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了《关于芜湖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合资建设经营优惠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05〕7号)。

上述通知要求,芜湖县所有开发公司在办理房屋开工许可证前要向原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管道燃气用户建设安装费。

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介绍,截止2021年6月4日当地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前,该通知内容一直有效实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此举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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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湾沚区政府发公告废止相关条款。

南都记者注意到,2021年12月2日,芜湖市湾沚区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一则公告,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原《芜湖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合资建设经营优惠政策》中有关燃气安装市场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内容予以废止。

上述公告同时指出,在湾沚区范围内全面放开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

此外,湾沚区政府表示要加强源头防控,今后区政府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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