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生态环境侵权案禁止令申请人需提供担保,防恶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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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12-28 17:58

南都讯 见习记者 郭若梅 发自北京  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时,各级法院应如何保障各方权利?12月28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为防止恶意申请和权利滥用,《规定》明确申请人的担保责任;法院作出禁止令时,需具备“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这一基本条件;此外,还规定禁止令保全措施可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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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

杨临萍表示,《规定》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一是第6条、第10条规定了询问、勘查、复议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诉讼权利。二是第7条规定了申请人的担保责任,防止恶意申请和权利滥用。三是第11条规定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提前解除,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四是第12条明确了不履行禁止令保全措施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履行效果。

最高法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贾清林表示,法院在审查判断作出禁止令时,需要具备“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这一基本条件,即损害必须真实的、现实存在的,具有时空上的迫切性,所产生的风险具有重大性,如不及时制止将很可能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被申请人是否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长江保护法》等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二是被申请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已经被相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内;三是被申请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理但尚未处理,或者已经行政处理但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贾清林进一步称,各级法院应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规定》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已经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后仍继续实施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因素,并结合具体个案实际情况,审查判断是否作出禁止令。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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