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见习记者丁境炫 发自北京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要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涉企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目前这项工作进行得如何?在12月29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回答了南都记者提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回答南都记者提问。
陈洪宛介绍,近年来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取得了长足发展,从目前情况看,已经建立了综合性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了46个部门和各省区市;同时,各专业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法院、交通、税收、海关等信用信息系统,已经或正在实现互联互通,为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陈洪宛也表示,目前信用信息共享水平还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融资需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还有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信用信息没有实现共享。一些地方和金融机构反映,不少重要的信用关联信息很难获取,但这些信息对于准确客观描绘企业信用状况十分必要,相关信息的缺失将极大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获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便利性还有待提高。“据我们了解,一些银行要获取这些信息,需要与多个地方、多个部门分别对接,需要接入多个平台,所以迫切需要有一个平台能够适当整合后,一揽子提供信息。”
陈洪宛表示,针对以上堵点和痛点,《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一是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将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费等缴纳情况、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共计14大类、37项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二是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量。《实施方案》明确了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对37项信息逐一明确了共享信息的内容、方式、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更具可操作性。不仅注重共享数据规模,而且也注重共享数据质量,要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机制化的高水平信息共享。
三是降低信用信息获取成本。《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推动信用信息安全集约高效应用。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