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进粤港澳三地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大湾区调解员专业化发展,广东省司法厅、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联合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并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
鉴于大湾区有三种不同法制(内地、香港和澳门),而三地调解的模式、体制及发展各有差异,为此列出由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颁布及制定的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供三地法律部门在制定其评审细则时执行。
根据该标准,调解员必须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各项资格资历要求,方可申请成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及被列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
在申请流程上,调解员每年10月份按照当地评审细则提出申请,评审机构按照当地评审细则开展评审认可,评审机构将通过当地评审认可的调解员名单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审核。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形成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调解员名册,提交联席会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南都记者查询《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该标准还制定了除名机制、退出机制。
当调解员出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规则、调解员专业操守的行为、因违法被判处刑罚、开除(辞退)公职、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照)或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而丧失任职条件的等情况,当地评审机构可以建议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予以除名。
此外,调解员在任职期间自愿退出调解员名册的,应向评审机构提出退出申请。评审机构自收到调解员退出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员出具书面同意退出证明文件,同时将同意退出证明文件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存档。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