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刘根生:建议修改《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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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1-25 17:37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2022年广州市两会期间,广州市民革常委、市政协委员刘根生带来了自己的提案建议,其中一份为《关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建议》。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来临,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较以往显得更为迫切。在此背景下,广州市政府于2020年6月发布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下称《办法》)。一年多来,《办法》对广州市增设电梯工作提供了不少前瞻性的操作指引。

刘根生表示,在推进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些问题,为此对《办法》的部分条款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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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革常委、市政协委员刘根生。

条款限定书面协议特定方式

建议对此进行合法研究

“《办法》对书面协议要求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还增加操作难度。”刘根生告诉南都记者,《办法》的第7条提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相关事项的解决方案;第8条提到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这两条均提出“书面协议形式”或“书面协议”的形式要求。此外结合《办法》第5条、13条的要求,双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是要体现为书面文件。

刘根生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而《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规定增设电梯采用‘书面协议’的特定方式。”

在他看来,增设电梯多为老旧小区,很多业主并不在小区居住,实践中网络投票已是表达业主意愿的有效依据,《办法》要求“书面协议形式”增加了操作难度。

为此,刘根生建议,对第五、七、八条中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形式”等表述是否符合上位法进行研究,如需保留建议调整为“书面形式”,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并增设一款:本办法所指书面形式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建议解决途径增加仲裁方式

不应仅限制为民事诉讼

《办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对于这一条,刘根生提出自己的看法,建议修改为: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刘根生告诉南都记者,《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下设第二分编所有权,共九章,其中第七章为相邻关系。表明所有权是相邻关系的上位概念,《办法》用“和”字将二者并列,与现行法不符。

其次,不宜将相邻关系提升为相邻权。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扩张,更多体现为权利人对他人利益的容忍和照顾,故《民法典》从义务,而非权利角度进行表达。

此外,《办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这一条将解决途径限定为民事诉讼,依据不足。”刘根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通过仲裁解决相邻关系纠纷,应是法律认可甚至鼓励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此,刘根生建议应增加仲裁途径,修改为:业主之间协商不成或者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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