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个人破产第一案为全国范围内个人破产立法探索提供借鉴

南方都市报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2-01-29 18:58

南都讯 见习记者郭若梅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出炉。据介绍,此次入选的案件,均为2021年度全国各级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南都记者注意到,十大案件中包含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即梁某个人破产重组案。专家认为,该案明确了个人破产的规则,为全国范围内个人破产立法探索提供了借鉴。

最高法介绍,梁某自2018年开始创业,因资金问题向银行等贷款,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4月27日,梁某向深圳中级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7月19日,深圳中院将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送达梁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自判决生效起未来3年,梁某夫妻除保留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某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介绍,长期以来,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半部破产法”,一方面,导致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无法获得与企业同等的市场主体保护;另一方面,企业家在经营、融资中常常因个人担保为企业的经营、市场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突破了现代企业有限责任制度。 2021年3月1日,深圳率先施行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梁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是《条例》实施以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和顺利审结的首个个人破产案件、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也是全国的个人破产第一案。

徐阳光认为,由于破产免责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相悖,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如何做到入法、入理、入情,让社会公众在法理和情理上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个人破产制度是个案法律适用的重点和难点。在本案中,深圳中院通过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到债权人会议审议财产债权核查结果、豁免财产清单,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再到债务人在管理人、破产事务管理署监督下依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的各个程序环节,首次全面、完整、立体地向社会公众展示了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及其经过,以及法院如何认定“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法定程序和判断依据。

徐阳光介绍,本案中的重整计划既保障了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权利和安宁生活,也降低了债权人追收成本、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化,推动债务人、债权人的共赢。同时,深圳中院依法决定解除了对梁某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经济重生提供了有力支持,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业者、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人文关怀和救济理念。

据介绍,在梁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及其后一系列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深圳中院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破产裁判规则,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为全国范围内个人破产立法探索提供了实践经验。

编辑:梁建忠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