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称《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于各式各样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分别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解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新方式以及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提到,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在定罪量刑上,《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还提高了第一档的入罪标准,即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解释》的第六条提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释》规定,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