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高端访谈
随着数字化时代到来,个人信息被应用的场景越来越多,与此同时,App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滥用人脸识别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现象也比比皆是。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互联网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驾护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哪些措施落实?如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针对上述问题,全国“两会”期间,南都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
将支持、促进个人信息行业监管
南都: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也日益突出,法院如何跟进个人信息保护?
杨万明:对于你提到的这种现象,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案件审判、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等举措,对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提供有力司法保护,严惩各种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至2021年12月31日,人格权纠纷案件共1350508件。2016年1月至2021年12月,隐私权纠纷案件共2574件。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法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正,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2021年7月,我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全面系统规定了人脸信息保护的裁判规则,为强化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有效司法供给。
杭州法院审结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还被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民法典施行以来,截至2021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正式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立案的一审案件472件,审结376件。
南都: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是一位杭州市民对当地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称动物世界)采集人脸信息提起诉讼。我们关注到,在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个人面对公司、互联网平台来维权,往往都觉得“个体的力量很微弱”。
杨万明:2021年7月,我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全面系统规定了人脸信息保护的裁判规则,为强化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有效司法供给。
个人诉企业的情况下,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不对等、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把更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以信息处理者也就是企业。
其次,考虑到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却较大,《规定》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南都: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对此,最高法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杨万明:为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案件数量显著增长。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1.3万余件,生效判决人数2.7万余人;其中,对超过4000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比高达16.5%。
另外,法院系统及时对外发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宣示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人民群众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推动个人信息问题源头治理,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健全个人信息日常监管和内部管理机制,推动有关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主体依法、规范处理个人信息。
南都:接下来,最高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将如何发力?
杨万明:最高法将深入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不断加强涉及人格权保护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同时,切实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我们将围绕民法典规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加大调研力度,及时制定或完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司法解释。
对于个人信息刑事犯罪,也将加强打击力度。全国法院将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不放松,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人身权益,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企业、机构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交易个人信息问题突出,利用优势地位强行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仍然存在。人民法院要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健全个人信息日常监管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行刑联动,畅通行刑衔接,为行业有效监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湖州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学生及家长接受普法教育。 新华社发
区别对待,手段残忍的要依法惩处
南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2021年,最高法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对未成年人犯罪怎样惩治和挽救?
杨万明: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法院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法院在审理时要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深刻认识犯罪的原因、自身的过错,进而促进他们真诚悔改、迷途知返;法官要走访其家庭、学校和村委会、居委会等,案件审结后还要开展判后回访、跟踪帮教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区别对待。对确因年幼无知或者一时失足犯罪的,尽量教育挽救;但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也要依法惩处。惩处也是一种必要的、特殊的教育。
南都:未成年人案件有这些特殊性要求,给少年法庭带来怎样的挑战?
杨万明:少年审判的理念、要求、方式等,与成人司法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法官办理。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相应要求。
最高法成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负责指导辖区少年审判工作。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大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了少年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并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法院共有独立建制或通过加挂牌子方式设立的少年法庭2181个,员额法官6000余人。去年,最高法对全国法院500多名少年法官进行培训,提升少年法官的业务水平。
此外,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给予特别保护;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出台法治副校长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审判指导。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统计范围和标准,为分析研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相关问题奠定了重要的实证基础。
济南市民在泉城广场参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展。 新华社发
统一裁判尺度,避免不当“拔高”或“降格”
南都:过去一年,全国各级法院的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果?
杨万明: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409件,判处财产刑及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执行到位108.59亿元。
去年以来,最高法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全面部署。各级法院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业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最高法制定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实施意见》,完善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制度体系。
此外,各级法院推进专项斗争存量案件清结和新收案件审理,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配合,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扩大“黑财”清缴成效;以司法建议为抓手,推动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整治。2021年,全国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3816条。同时,配合组织、民政等部门开展“两委”候选人资格联审,有力保障“两委”集中换届。
南都:如何确保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严格依法办案,实事求是不拔高,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杨万明: 我们强调,要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首先,各级法院要坚持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正确理解“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关系,准确认定黑恶犯罪组织,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落实“三项规程”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的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确保审判公正、透明。
其次,各级法院要选优配强涉黑恶案件审判团队,通过集中培训、座谈指导等多种形式提高专业能力。最高法推动各地建立了黑恶犯罪案件审判人才库,院、庭长担任重大疑难案件承办人或审判长的做法全面铺开;选编、刊发涉黑恶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避免不当“拔高”或“降格”。
2021年,全国法院新收并一审审结的以涉黑犯罪起诉的案件中,有10件全案未认定涉黑;以涉恶犯罪起诉的案件中,有72件全案未认定涉恶。
南都:《反有组织犯罪法》即将施行,扫黑除恶常态化接下来怎样展开?
杨万明:未来,最高法将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首先,联合地方法院深入开展调研,提炼、归纳、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完善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机制。同时,制定年度实施意见,适时召开推进会议,定期开展盘点调度,将高标准落实扫黑除恶工作部署与检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相结合;指导各级法院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用准、用足、用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各项制度成果。
其次,以重点攻坚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持续整体提升涉黑恶案件审判执行水平。通过不断加大“黑财”清缴和“打伞破网”力度,有效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压缩黑恶势力生存空间。
最后,提高司法建议质量,积极参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乡村社会治理,协助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改进工作,确保基层政治生态持续净化。
采写:南都记者 郭若梅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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