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大家谈
今年两会期间,释放了多个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制度保障和就业支撑的信号。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将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3月8日,在南都“两会大家谈——如何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制度支撑”线上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周广肃谈到,灵活就业是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不应将劳动关系作为保障灵活就业者劳动权益的一个先决的条件。未来将劳动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将是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劳动权益保障完善的一种思路。
灵活就业是不可逆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
如何看待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在论坛上,周广肃指出,2亿灵活就业者已成为我国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就业和保就业的作用不容忽视。而灵活就业者数量的快速增长,与目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发展密不可分。“它其实是一种新技术冲击下全球劳动力市场结构性变革的一种具体体现,所以是一种不可逆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
与传统就业相比,灵活就业呈现出三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周广肃总结,一是从固定到灵活的转变,灵活就业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地点、任务等都具有很大灵活性。
二是从线下到线上、机器到人工的转变。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工作的一些环节,任务的分派、劳动过程的监督评价、报酬的结算等都是线上完成,线上参与程度高。
三是单一到多元的转变。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的灵活性使得一人从事多种工作成为了比较流行的现象,如白天上班,晚上利用业余时间开网约车,或者是一人为多个平台从事同一种工作,如一些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可能在多平台接单等。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周广肃。
建议可用“非独立合同工”来重新定义灵活就业者
灵活就业群体逐渐庞大的同时,如何避免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缺位?
在周广肃看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采用“劳动二分法”的思路,即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这样的“二分法”下,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给予劳动者的权利保障责任各有不同:如果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以及保险福利等“五险一金”的保障。劳务关系则通过民事合同来确定权利义务。
“这也是为什么一些用人单位想尽量把灵活就业者归结到劳务关系当中,可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周广肃介绍。
周广肃谈到,当前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是介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有一定模糊性,是一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在具体司法判例中,由于外包形式或利益诉求不同,法院的判定也各有不同。“这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了一个模糊点。”周广肃介绍,现在西方国家或很多学者建议使用“独立工作者”和“非独立合同工”这样的新概念,重新定义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进而确定对应的权利义务划分。
没有劳动关系就不保障权利?建议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
周广肃还谈到,在一些纠纷中,司法要确定是否劳动关系再确定相应责任,这是目前为了解决问题的一个具体做法,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就应该成为保障灵活就业者劳动权益的一个先决条件。
“长远来看,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对相应的法律制度作出调整,对劳动关系和保障责任的解绑,以适应当前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变革。”周广肃表示,这就要求,根据用工形式新的变化,对应于不同的用工关系,来确定不同的保障责任的范围。他也坦言,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摸索这样一条道路。
探索合理分摊社保费用,按单确定缴费基数
南都记者关注到,针对灵活就业者的保障问题,目前,在一部分省市已开始探索,包括放开灵活就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放开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着手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
对此,周广肃认为,有一些做法是比较值得提出和推广的。
“扫清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一些不必要的制度性障碍或限制,进一步打破户籍限制。”周广肃谈到,同时,可以考虑保障的分散化,先考虑解决最迫切的部分,如职业伤害,进而逐步推广到一些比较难以改革的领域。
除此之外,周广肃还建议对社保制度推进变革和调整。
他建议,与传统雇佣就业不同的是,灵活就业者获取收入的方式多是订单形式,可以探索新的分摊费用的操作方式,比如按照每一单来计提多少费用来作为缴费基数等,以匹配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特点。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陈秋圆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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